superpapa wrote:
稅也是從你換屋獲利的...(恕刪)
所以就是為了合理合法加稅咯
耶加雪菲 wrote:
大大可能不是很懂小弟的意思
若你有實際換屋經驗也許會比較清楚
換屋通常會有標地,也就是會先買
但是通常到交屋也許3個月
就算不裝潢,只裝冷氣簡易家具
到能開始搬家又過3個月
開始搬家+整理又3個月
舊屋整理清掃在3個月
也就是可能只剩1年時間可賣屋
請問若剛好景氣不好,或遇到政府打房
在加上點不好,或是仲介故意說賣不出
那該怎麼辦,這很不公平耶!
平凡的上班族留……
耶加雪菲 wrote:
大大可能不是很懂小弟...(恕刪)
calvinshiu wrote:
是你中文不好,前後文...(恕刪)
Johnny_depp wrote:
這就很弔詭了說法了....
根據新法
"實施房地合一課稅後,個人出售自用不動產,擬全免資本利得稅,使每一家庭的基本居住權可以獲得保障。"
"未來實施房地合一課稅制時,名下只有一棟自住房屋,或是長期持有非屬頻繁買賣套利的不動產,政府將儘量給予課稅優惠,不會受到新制增稅的影響。"
一屋者的這些人可以免稅....完全免資本利得稅!
若你是有二房以上的房屋交易資本利得的(開版樓主的配套措施除外)....只要是地球人錢被課稅哪有不痛的...問題是要管你痛或不痛嗎? 哪有一個套利者會不喊痛? 有人會嫌賺少嗎?
用這個出發點來訴求實在是.......
...(恕刪)
Tin1227 wrote:
樓主中文不好
新聞:「不動產交易課徵資本利得稅,成本如何認定將是關鍵。據了解,財政部已蒐集美、日等主要國家的做法,作為修法的參考,例如美國將長期持有成本認定為0元,日本則是按交易實際獲利的5%認定為成本,假設賺100萬元,其中5萬就視為成本扣除。」
簡單來說,資本利得= 收入-成本,
其中,成本= 取得成本+持有成本,
(以上還能理解嗎?懂了的話再下看喔)
"取得成本"比較不會有爭議,依實價登錄或合約,應該很容易舉證,
因此新聞中所謂參考美日的做法,是針對較不易舉證的"長期""持有成本",
就怕您誤解,他還很貼心寫到"假設賺100萬元,其中5萬就視為成本扣除",
意思是說,如果你賺100萬(買500萬,賣600萬),則可扣除5萬的持有成本,
也就是資本利得=收入600萬-取得成本500萬-持有成本5萬=95萬...(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