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 民國80年完工的建案 車位問題 案情並不單純 請提供專業的意見 也希望大家不要遇到

老頭子路過.非專家建議,
找代書研商去地政所申辦停車位登記
如果成功拿到地政所新的房屋權狀.
此權狀登記停車位編號及權利範圍
(方式如下圖).你就是停車位的主人

地政事務所: 停車空間之登記方式
http://w2.land.taipei.gov.tw/enews/content/71/71_2_1.html
獎勵停車位
=權狀的主要用途登記停車位編號及面積範圍
法定停車位
=權狀的共用部分登記停車位編號及權利範圍
分管停車位
=權狀的其他事項登記分管停車位編號及權利範圍
謝謝你的建議
因為 產權屬共有 所以 從隱藏版 改有登記編號的 浮現版 需經全體共有人及利害關係人的100%同意
這個函令 及 法條 我都找好了

另外簡單一點的 以 民法826-1 的附註登記的方式 也需要 區權人會議通過 憑會議紀錄及規約 請求地政機關 作 分管契約 約定專用的登記

又被駁回了

駁回理由是 50萬以下 不得上訴 不得抗告

我真的很傻眼耶

我是提再審 又不是提上訴
還要退我抗告費1000.


如果 是這樣的話 那麼法院不應該收 再審裁判費 才對阿

法官 這樣亂類推 亂適用

現在 已經 不只是 停車位的問題了

對於人民不容懷疑 賴以遵循的司法秩序 不可以這樣亂亂搞

可是 我再提抗告 也是 被駁回耶

而且 51長假扣掉我5天的不變期間..我剩一天可以寫 抗告狀.



前天
我問了工務局的調處單位
他們受理 管委會將停車位證發給非住戶的怪異事件

利害關係人 我列了 前屋主 跟 買權利的人
對造 是 管委會

不好意思,查錯資訊自行刪除,並調整

不好意思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樓主是否也具有該車位的使用權


樓主的房子是在台灣,要適用台灣的民法規定,無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核先敘明。

依中華民國的民法規定,將權利分為債權跟物權二種,其中所有權是物權,在法令限制內可以排他使用
,而債權一般如契約,僅在訂約的相對人生效,無法對第三人生效。但債權在例外情形下,仍可生對第
三人效力,如民法425條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土地法規定預告登記,另外一種則為法律未規定,但法院
實務均認仍可對第三人發生拘束效力,共有不動產的分管契約。

中華民國車位有好幾種,屋主買的車位是較早期車位,該車位所有權是登記公設的建物上,但對車位可
使用範圍,則由大樓住戶共同協議劃分,易言之,車位使用權是由住戶成立「分管契約」決定車位的實
際使用範圍,但該車位使用權利已經被前前手賣掉了,因使用權並非民法上物權,為債權效力,依中華
民國民法規定,應不能後手取得所有權的人主張,但因所有權必須在「法令限制」內,才能使用收益,
依目前法院及大法官解釋,該法令限制包括法律、命令、判例(非判決)及大法官解釋,但早期判例認分管
契約一律對第三人仍生拘束效力,理由是土地價值不斐,後買受人負有查證義務,竟然要買了,就知悉該
分管契約內容了,請自行負責。大法官解釋則限縮該判例,在後買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
該分管契約始對第三人有拘束效力。樓主會敗訴的原因,沒意外就是前手跟仲介出庭作證有告知該車位使
用權已賣給他人,或該車位使用權利買賣有去法院公證(民國84年後就停止此種公證)。


我在菇狗時也有查到對岸的資料
其實 集合住宅 共有部分的使用問題 原理法理都一樣
必定有 相互容忍 共謀利益的原則存在

非常謝謝大大

我會把這件事情公開的原因之一 也是希望 買賣車位時 要注意產權 買賣房子時也要注意裡面是不是包含了車位而不自知.

連法官一開始都看不出來了 何況一般民眾

所以 這段時間以來 具體可行的保障簽約條款
我發現 只有 台灣房屋 跟 信義房屋的 不動產委託說明書 會 有一條

上述委託銷售的土地持分中 有無因其他建物或車位不併同出售 該建物或車位之土地持分須加以保留之情形?

這條 也是 讓法官很頭大的!!!

謝謝大大的見解

我已詳讀大法官解釋349.

很多一知半解 的見解 都 落在 已知或可得而知?
對於 "分管"卻 懵懂

其實 雖然我的訴之聲明 被駁回
但是 經過這段時間的沉澱 我可以體會法官的苦心
法理情 必須兼顧

我的案件 拖這麼久 法官們 非常兩難
我這白目的 寧願自己查資料 也不肯請律師
很多訴訟的程序 跟 法官透露的訊息 我都不懂
其實 法官們也很辛苦

我以民法767提訟 因法官判 推定租賃 基於"買賣不破租賃"而駁回
想想也不錯
我再 提 給付租金 之訴 不就好了

我替你解釋一下「分管契約」
分管契約常見在共有物上,最常見的就是土地繼承
兄弟甲乙共有一筆土地,各持分1/2。
依照法令規定,兄弟在這塊土地的每一吋土地,都是各1/2之持分,
易言之,就是這塊土地任何一處,任何一個角落兄弟都是1/2,只有一半產權,
為了活化這塊土地,兄弟會訂定一個分管契約,即互相約定如何使用這塊土地的範圍
因土地可能肥沃不同,臨路不同,約定使用上不見得就剛好是土地的一半,有可能
甲是使用靠路的1/3,乙使用裡面2/3,此種約定就是分管契約。
正解

所以 分管的主體是 共有人

我的狀況 買車位權利的 不是共有人 怎麼分管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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