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3682 wrote:這是甚麼意思???...(恕刪) 類似法院的三審制,對判決不服可以提出上訴至高等法院,再不服可上訴至最高法院。而提告訴只有起訴與不起訴之分,如對於地檢署不起訴的處份不服,告訴人可聲明再議,由高檢署審理,再不服可聲請交付審判,由地方法院法官直接審理。對了,刑事告的對象是公司負責人,不是法人公司,而現在告黃坤安、吳宗益、陳霈慈的是國家,不是我,如果家新公司覺得受委屈要發存證信函,那也應該要發給這三個人,不然就發給國家,不過算了隨便啦,發錯了我再請警察轉送就好了。
不懂車的騎車狂 wrote:以後有無法執行的條件要在簽約前加註清楚.....(恕刪) 什麼條件無法執行?你沒看他們公司現在發的聲明稿嗎?先前民事庭是說我放鴿子不讓人看房子,現在是改說試探房仲會不會說謊違反誠信原則...家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wrote:調查中,已調查出屋主不願賣屋的原因,具結內容大致是參考網路上說可先故意違約試探買方和仲介方的誠信度...等等,(為此本公司實在不解,當時本公司已為屋主創造高於市場行情價格,還需試探買方和仲介方的誠信度嗎?)與民事判決結果相同,就是屋主違反誠信原則!...(恕刪) 斷章取義,杜撰製造莫須有狀況提告民事訴訟串通做偽證詐騙服務報酬...
lily3682 wrote:THE666出現在這...(恕刪) 我比較覺得奇怪的是,為什麼黃坤安要用家新公司的名義發聲明稿呢?一般會用公司名義發聲明稿的都是撇清關係,很少看到公司會一起牽連進去...而且之前對外都說是21世紀什麼什麼店,他是21世紀的中區會長...之類的,現在卻改用家新公司,令人匪夷所思。
陳小春2525 wrote:21世紀什麼什麼店,他是21世紀的中區會長...之類的,現在卻改用家新公司,令人匪夷所思。,...(恕刪) 旗下的加盟店被檢察官起訴到現在,21世紀不動產有出面跟你談嗎?總部有沒有出面處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