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案與中華民國憲法是否有抵觸?


看完16頁,我忽然想到一個問題

若針對增進公共利益這點

個人認為明確對建商有利的說法
應該是指考量到市容及建物安全性這個部份


那今天假設
有棟透天的屋主兼地主,在建商開始談都更的時候(或之前)
請了建築師設計一棟透天,幸運的是拆照、建照也請下來了

然後屋主自己出錢,重新蓋一棟又新又美的透天
不含筏基時間,用SC大概2個月內打完收工



時間一晃
屋主蓋完房子住了半年,而其他周邊的住戶與建商談得差不多了

又剛好這屋主的地被劃作更新單元... 想當然這屋主不願意配合都更





OK問題來了

那建商是否依然可用 "增進公共利益" 這點,拆除屋主的新透天呢?





我認為這個問題的解答,應該可以確立都更的適用範圍
只是目前似乎沒有實際案例就是...
kamuy wrote:
看完16頁,我忽然想...(恕刪)


這個例子來說,在劃定更新範圍的時候,就不符合條件了,因為沒有更新的必要。要被劃進更新範圍,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什麼條件符合會被劃進更新範圍,請自行參照都市更新條例。
Apple=王道 機器人=抄襲 窗戶=死定
其實那種情況有可能 尤其是在更新範圍內的更新單元

並不需要那幾項條件 而且條列並沒有限制在劃單元的出奇 救不允許所有權人 用益自己的所有權

只有在計畫確定後 實施者書面請求 才可以凍結 權力狀態 而且請建照算不算是被限制的孩沒有解釋

你畫單元的時候土地還可以買賣 位何不能去請建照? 你自己願意承擔風險的阿
sunup921 wrote:
你對臺灣的體制了解的真少
台灣是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試 監察五權分立的國家
行政機關是中央政府
立法院才是用來監督行政機關的最高機關
你根本沒搞懂...

還有
現在的法律是一般小老百姓覺得違憲就是違憲嗎
在大法官還沒有解釋違憲的時候
他還是合乎程序的法律...有些人覺得違憲,大部分都是沒有操作過或是不瞭解甚至連看都沒看過
就在批評他違憲...
你覺得都市更新條例有哪一條不符法律保留原則或是法律授權明確性不足嗎?你可以提出你的法律見解來論證你覺得他違憲的理由嗎?

有多少團體(自力都更或建商都有)想要連署廢除您說的那兩條小三「條例」...
這句話你可以拿法條出來解釋跟政府不能得罪具有較大勢力和媒體傳染力的人民有何關聯性嗎..
你這段話的因果關係到底是什麼
我看得真是模糊...毫無解釋能力...

你知道這個案子同意的所有權人等那一戶不同意的住戶有多久嗎
大部分的人的房子都被拆掉等待蓋新房子
只有那一戶不同意的人有房子住...
那些多數人的權益你怎麼不去探討保護
臺灣的法律是要保護那些少數反對的人,如果沒有保護到就是違憲嗎
那些多數同意卻沒有房子可以住的人...他們難道就該死要自己付錢在外面租房子嗎
你真的了解那些建商或協議合建的人想要廢除或修改都更條例第25及5-1條的真正理由嗎...(恕刪)


哇!您就搞懂啊??別耍這些文字獄啦!真實的台灣立法院是用來樹立利益的最好工具!還監督???
請問,他監了什麼?????你才根本沒搞懂

還有,樓主在問啥你回啥?他在問有沒有人請大法官釋憲?
有!的確好幾次抗議都在要求釋憲二二、二三,包括灣寶土徵殺人事件
不知道不怪你,畢竟不是很多人都了解!只是你的口氣真TMD差,看了很不爽

你引用的我那句話和你要我做的解釋本身沒關連,你的邏輯思維有待改善
為何要拿法條解釋??
這不擺著明的去問問知道內情的人就好了!少在這假清高!
基於這個案子,你看搞幾年了!最後找記者上新聞的是誰?其它贊成戶?還是釘子戶??
就是要搞大才不會有人拆啦!
我保證不會有單位會強制執行!
當然你說對一句話!這沒有因果關係!這單純只是必然的台灣目前公務體系面對事件的態度問題
你沒搞懂的是這個

那你又知道他們等多久?或許我知道的比你清楚!!!
台灣的法律本來就是在保護「所有人」立意很清楚(去讀懂憲法一到二十一條先吧)
你不清楚的只是目前不敢負責的公務下屬單位與媒體之間的對抗
人民只是合理而且剛好的行政程序下的砲灰
你應該不知道
二十年前的建築公務機關是多麼有肩膀
現在的建築公務機關各項各樣通通要相關技師負責!
一個責任權責要丟公文四至五次,最後要請議員出面橋定
你覺得
你會期待這個公務機關給你什麼合理而滿意的回應??
孩子
別傻了
多讀點書
賺點錢
當上你口中能監督的立法院龍頭再說吧

在這質疑我????
別浪費時間了!孩子

看完你的回應!我只有一個感想
「你完全不知道要怎麼處理這種事件!並且搞不懂問題核心在哪?」
加油!
Mobile01的會員水準真是與日俱下.......
現任政權成功前不過是一個前政權時期的叛亂組織...
政府知法 玩法 亂法 修法 改法,讓自己非法變合法!
基本上就是金權政治。
建築虫 wrote:
哇!您就搞懂啊??別耍這些文字獄啦!真實的台灣立法院是用來樹立利益的最好工具!還監督???
請問,他監了什麼?????你才根本沒搞懂...(恕刪)
建築虫 wrote:
哇!您就搞懂啊??別...(恕刪)


憲法二十三條有對於前面條款的但書,搞懂這條但書的意義,就知道其實憲法並不是保障所有人在所有狀況下的權利。憲法保障的權利是有條件的,即使這個條件會被拿來「惡用(?)」。

台灣的都市更新條例並不是獨創的,而是參考其他國家的法條(主要是日本)而來。其他國家的憲法有沒有保障人民的權利?那其他國家的都市更新法規就違反了該國的憲法嗎?
Apple=王道 機器人=抄襲 窗戶=死定
mark0826 wrote:
沒有搞混啊,是你沒看懂我的回文
就說我缺乏民主素養....

私產,都更的法律規定就是多數決,一開始規劃到公佈施行就是這樣,有規定私產共同產?
我的回文是,針對你之前說應該要釋憲修改或是牴觸失效

你的原文:
"都更法案本身確實抵觸憲法,主要是都更法案規定不是全數同意,而是一定成數以上的人同意,如果有人去送大法官解釋,應該會被限期修改或是失效,這是都更法裡面可以說是直接抵觸憲法的法條。"

我只是不同意你說的,"直接牴觸憲法"的觀點而已
您是知名法學者?? 還是大法官之一??
有沒有牴觸是你覺得有就有喔??
這跟民主素養有什麼關係,我只是覺得正常經過規劃表決公佈的法律,不可能這麼容易就如你講的大法官直接宣告違憲而已...

所謂的民主素養...
多數決不就是最重要的民主素養
我有說過,不管什麼都是多數決嗎??
我想要表達的是,今天基本權利是什麼,有沒有牴觸憲法,不是你講的就算,也不是覺得應該這樣就算
法律是這樣規定,怎麼解釋跟適用,才是重點...


私產依照憲法本來就不能使用多數決,已經跟你說過這不是選舉,難道大家都討厭你,就可以立法投票槍斃你嗎?事實上就是不行嘛!!這是憲法賦予每個人的基本人權,人民的食衣住行都受到憲法保障,這是基本到不行的民主素養,其他我懶得說了...==

從以往的違警罰法、流氓管制條例等,這些被解釋後廢止法律的表決都是假的嗎?一樣被解釋後都是違憲的,必須限期廢止,人會犯錯立出來的法當然會錯,更別說政客都是在玩利益鬥爭,只要對我有利個幾年,誰管你有沒有違憲,等到被抓到再說...
憲法23條有提,為增進公共利益這條,可另訂法律約束憲法所賦予之基本權利
karta577384 wrote:
我記得有3項
可以剝奪人民的任何權益

1.增進公共利益
2.避免緊急危難
3.維護社會秩序

好像這3條大於憲法喔

至於都更
3點看似有又好像沒有
1.可以住更多人
2.老舊房子不安全
3.老房子有損市容

看怎麼定義吧


你以為還在戒嚴喔...==

沒有任何法律大於憲法,任何法律牴觸憲法都是無效,這是每個民主國家的立法基本綱要,緊急避難與維護社會秩序,那不是大於憲法,而是在急難狀況下,法律允許不得已而為之的處置,跟牴觸憲法無關,都更哪邊急難了?除了建商嘎票可能會嘎不過去...==

1.增進公共利益
例如你家隔壁燒了起來,消防隊員判定要把你家拆掉,不然會一路燒過去,消防隊員得不經過你同意,直接炸掉你家房子,以防止繼續火勢擴散到無法控制。

2.避免緊急危難
例如你跟另一個人遭受災難,而你判定救生艇只能救活一人,在法律上你把對方幹掉不違法,這才叫做緊急避難。

3.維護社會秩序
假設國家是發生重大災難,政府發布戒嚴令,國家進入軍方管制狀態,原本只有警察有權利,但這時憲兵也有權為了維護社會,得使用強制手段維護社會秩序,

---------------

以上三條即使你當下判斷必須做,也不代表不用上法庭,事後還是可能會被告上法庭,拿來用放大鏡檢視,做了不代表不違法,只要有人告你,也要法庭判定你不違法才算合法,不要不知道亂講...==

wei-ting, chen wrote:
憲法23條有提,為增進公共利益這條,可另訂法律約束憲法所賦予之基本權利


樓上的我講得很清楚了...
mobisucks wrote:
台灣的都市更新條例並不是獨創的,而是參考其他國家的法條(主要是日本)而來。其他國家的憲法有沒有保障人民的權利?那其他國家的都市更新法規就違反了該國的憲法嗎?


你的邏輯有個很嚴重的錯誤,就是台灣的法條=國外的法條!?但事實上兩者根本不相等,我可以告訴你,美國的法條對於人權更加重視,不是你想都更就都更,人家不搬也不會用釘子戶污名化對方,光釘子戶這句話,對方就可以告你毀謗。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