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16頁,我忽然想到一個問題
若針對增進公共利益這點
個人認為明確對建商有利的說法
應該是指考量到市容及建物安全性這個部份
那今天假設
有棟透天的屋主兼地主,在建商開始談都更的時候(或之前)
請了建築師設計一棟透天,幸運的是拆照、建照也請下來了
然後屋主自己出錢,重新蓋一棟又新又美的透天
不含筏基時間,用SC大概2個月內打完收工
時間一晃
屋主蓋完房子住了半年,而其他周邊的住戶與建商談得差不多了
又剛好這屋主的地被劃作更新單元... 想當然這屋主不願意配合都更
OK問題來了
那建商是否依然可用 "增進公共利益" 這點,拆除屋主的新透天呢?
我認為這個問題的解答,應該可以確立都更的適用範圍
只是目前似乎沒有實際案例就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