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很都釘子戶為了都更案一直與財團抗爭,
而也有人說都更法案其實就是圖利建商的法案,
那麼, 憲法中...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那麼都更案強制人民搬遷, 不是沒保障了生存權與財產權?
而且更加防礙了居住與遷徙之自由?
這點有人請大法官出來釋憲過嗎?
亮哥+ wrote:
節錄自網路一段文章:
十六世紀法國人道主義公法學者Jean Bodin (註一)嘗謂:人民或許會忘記殺父之仇,對剝奪財產之恨,則終生不忘。這句話道盡財產權與生存的關係。剝奪財產之恨所以較殺父之仇更難忘記,因為剝奪財產即是剝奪自己甚至是幾個世代的生存基礎,毀滅自己或幾個世代之仇,當然可能比殺父之仇更難忘記!』
Jean Bodin 應該有殺父之仇,也有被剝奪財產之恨,所以才比較出來的吧!
這麼偉大的學者應該不會憑空想像吧!
臺灣人可能不同吧!
228每年都拿出來講,
耕者有其田,三七五減租,幾乎都沒聲音.
法國人可能看錢比較重,親情對她們似乎可有可無.
<
亮哥+ wrote:
我是同意不該以公權力剝奪人民財產的.其它什麼都無關緊要了.
我也同意,所以我一值倡導,不該納稅,那是我辛苦賺來的,尤其不該納房屋稅,
大法官都說違憲,政府還照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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