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去樂生療養院, 文林院跟華光社區的學生是哪來的阿

ZZZ ing wrote:
真是笑話奇譚,你的說...(恕刪)


看來你把都更受害者聯盟的FB 在 Mobile01 再現了。


不過你貼出的鏈接: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50201/132012042601526.html

北市都發局副局長邊子樹回應:

文林苑案屬異議人王家、與承造人樂揚建設的私權糾紛,北市府不會介入。

不過如果依照副局長邊子樹的說法,組合屋是違建,尋司法途徑,報拆,市府不用拆嗎?



完整的新聞是:

文林苑都更爭議 市府:私權糾紛不會介入
2012-04-26 20:13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董媛瑜】
文林苑都更爭議,樂揚建設今天(二十六號)凌晨,派上百名工人,進到王家土地周邊施工,架設圍籬,對於樂揚建設,與王家、聲援民眾再爆衝突,北市都發局副局長邊子樹回應,王家自設的組合屋,沒有經申請,應屬違建,但文林苑案屬異議人王家、與承造人樂揚建設的私權糾紛,北市府不會介入。

文林苑案爭議持續延燒,王家在老家土地上,自建組合屋後,二十六號凌晨,樂揚建設派上百名工人,進到王家土地周邊架設圍籬,甚至還有兩架推土機進度工地夜間施工,一度與聲援民眾爆發衝突,而對於文林苑案爭議,王家與樂揚建設再度衝突,北市都發局副局長邊子樹表示,文林苑案爭議,是王家與承造人樂揚建設私權的糾紛,建管處研議結果,應該循司法途徑解決,北市府不會介入。

副局長邊子樹說,依照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相關建物都需要申請建築許可,王家自建組合屋,因為沒有許可,基本上應該屬違建。而對於樂揚建設夜間施工是否違法?北市建管處主秘高文婷說,因為建築法令夜間施工是正面列舉工項,推土機整地不在禁止之列。建管處主秘高文婷說,工地不得半夜施工,是指不能施做連續壁、敲打、基樁等會產生噪音震動的工法,推土機整地不在禁止之列,所以建商樂揚建設半夜整地,應該不在禁止之列。
ZZZ ing wrote:
...(恕刪)


看來你把懶人包騙人的說法又拿來繼續騙。

k大貼出的法院判決書,不是說都更範圍是當地地主申請後,才請建商當實施者....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裁判字號】 100,裁,1582
【裁判日期】 1000630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上 訴 人 王廣樹 王清泉 王治平 王國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
參 加 人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段幼龍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被上訴人於民國91年10月28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款規
定,公告劃定○○○區○○街○○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
水線西側)」,並於96年5月1日核准訴外人賴科興申請之「
臺北市○○區○○段○○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
事業概要。嗣參加人擬擔任實施者,
於97年1月4日舉辦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在取得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73.68%及其所有面積77.83%同意,私有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72.34%及其總樓地板面積79.90%同意,符合同意比例
門檻後,報請被上訴人核定;被上訴人續辦理公開展覽30日
,並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後,將全案提請臺北市都市
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修正後通過,被上訴人核定准予
實施者即參加人實施本案。上訴人等不願所有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803、801地號土地及地上建號10474、1047
5、11076等合法建築物納入上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範圍
內,遂提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審判決駁回,而提起本件
上訴。


ZZZ ing wrote:
一個沒有絕對必要性的都更案,何來強制住戶加入的理由?

請回歸私權問題,好好跟王家談條件吧?!!!...(恕刪)



你的意思是說,你贊成都更案通過後才退出,提2億,5億,都更一起來,

大家得等王家滿意才能都更,是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的意思是說,你贊成...(恕刪)

先告訴大家

你認為張副市長招開協調會用意為何?

kuoyuan1 wrote:
先告訴大家你認為張副...(恕刪)



之前就回答過,再貼一次,
你可看看,自己判斷:

至於副市長召開的目的,自己不是說了嗎:
張副市長回答:我們是想用專業的方法,各種可能性,告訴他為什麼不可能的一個理由要講清楚。

20130410 台北市議員梁文傑質詢郝市長,張金鶚副市長,王家土地沒有建築線,如何合法原地重建?


梁議員問林處長:王家這塊地有沒有辦法原地重建。

林處長:任何計劃變更,必須實施者提出同意比例,目前同意比例看來是達不到。

梁議員問林處長:就算建設公司把王家排除..王家這塊地,是不是沒有辦法重建...是不是讓他蓋就是違法.

林處長:他的基地是2塊,依照現在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規則,它不符合最小深度,也沒有建築線。

後續梁議員繼續質詢....

張副市長回答:我們是想用專業的方法,各種可能性,告訴他為什麼不可能的一個理由要講清楚。

Erichuangtw1980 wrote:
之前就回答過,再貼一...(恕刪)


我只知道現在土地問題乃私權問題,政府不會干涉,只能協助協調!

好好拆的合理性消失,樂揚建設奪地計畫終於告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50201/132012042601526.html

北市都發局副局長邊子樹回應:

文林苑案屬異議人王家、與承造人樂揚建設的私權糾紛,北市府不會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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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的意思是說,你贊成...(恕刪)


如果王家事先確實表達願意加入意願,再提不同價碼,那是王家不對!

但是若否,你根本未與其達成都更條件共識,那麼就是樂揚建設問題!


樂揚建設未經住戶許可,強行將尚未談妥條件地主土地,納入都更!

這不是唯一例子吧?



ZZZ ing wrote:
你又在裝傻了,表面上如此,但實質上居民何來能力運作排除及都更?

法官在裝傻維護樂揚或市府,你也跟著玩?

台灣法院對都更的專業水平及認知,顯然遠遠不及內政部長及相關專家學者哩!...(恕刪)



你的說法和採用的圖片,說實在和都更受害者聯盟的學生沒什麼差別,


而且你一直強調,必須拿錢買下王家或排除王家,

可是你又說,畸零地必須併入都更,而且幾個月來,你提不出畸零地如何不用到鄰地,合法退出都更的方法,

這不就等於目前台灣,畸零地卡都更的現狀嗎?
ZZZ ing wrote:
如果王家事先確實表達願意加入意願,再提不同價碼,那是王家不對!...(恕刪)



如果是事先王家被正式告知也不反對在都更範圍內,

王家又知道也認同必須在公聽會提退出,

可是王家卻不提退出。


這種情況下,你怎麼看。
Erichuangtw1980 wrote:
這種情況下,你怎麼看。

我們怎麼看不重要

重要的是,北市府怎麼看?內政部怎麼看?

你認為北市府怎麼看待現在的文林苑?營建署怎麼看待現在的文林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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