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不想等了!永春都更案創首例...跳過拒遷戶!!


cazando wrote:
你的觀點有些需要修正...(恕刪)


行政法院判決說的是王家訴願於不參加都更議題, 有沒收到公聽會或是參與公聽會對後來不同意參與都更造成的問題, 但這不是我在這邊討論的

建議大大再多看一下我討論的點, 我不在乎王家或是同意戶甚至建商誰對誰錯, 我只針對本版議題"都更跳過拒遷戶"作討論, 來談文林苑若要和永春都更案一樣跳過拒遷戶會有甚麼問題的討論

ryanku918 wrote:
感謝提供相關資訊, ...(恕刪)


樓上講的有理,但就依法的角度來看,王家也的確符合都更條件而必須接受市府的執行拆除的動作.
我們可以說這法是"惡法",但它就是法律.我們可以罵建商自己先偷賣預售,但它有違反當時的法律嗎?
律師,法官,警察不都也得按照當時的法律來執行公務嗎?
很多人打著民主大旗,說要保護人民財產,卻不知自己已經傻傻地變成王家用來談判的籌碼,
畢竟王家沒有不要都更喔,只是他們要"兩億"才要都更!!!
這些人挺的是"民主"還是背後的"貪婪"?

現在拆了卻蓋不起來,沒有人是贏家.
最佳的解套方式,就是建商將王家排除後再蓋起來,但必須賠出當時預售多賣出的容積率給已簽約戶,
(但建商不願,因為它想賺更多,但因它又沒出錢買地,等再久又不會痛)
王家的地,王家自己去蓋,但這時就得按照目前法規辦理(建蔽率,容積率,道路退縮,頂樓不得加蓋等)
蓋不起來,那也得自己去想辦法.到時這兩戶中間,建商會規劃什麼"公設",就誰也不知道了!

建商/王家都是貪婪
苦的是那些,願意追隨都市更新,只想換一個住的久且安全新家的人
cazando wrote:
建商有建照的之前的法...(恕刪)


Sorry! 建商的確是有建照才預售, 那我想賠償責任應也能歸責政府, 而建商的賠償責任在於它無法履約, 合約是建商和買方簽的, 買方自然會找建商賠償, 而建商要不要歸責他人, 那變成是建商的問題

但這案子比起永春案複雜得多, 要跳過王家而都更幾乎是不可能, 因為建商損失非常多, 幾乎是無解, 而現在看來是政府是不想主動管了, 但如果未來房價若進一步下修, 建商遲早要表態, 因為拿預售屋合約的人在時間到房價又跌下, 最少也會要求解約
ryanku918 wrote:
行政法院判決說的是王...(恕刪)


大哥你的這個觀點相當正面

不過永春都更案的可以被排除,因為他們有自己的建築線也沒有袋地裏地的問題,就看同意戶和建商的意願

但文林苑的依法不得排除,所以建商和同意戶就陷入了被動的局面,除非王家解決自己沒有建築線,袋地,裡地,畸零地的問題,不然依照現行法規,不能造成臨地變成畸零地是無法規避的問題

但這是王家的問題,只有王家自己能行使這個權利,但王家就是擺爛不去處理,那要怎麼辦?

建商既然是做生意,那就有他們必須承擔的風險,因此建商是賺是賠就靠他自己的本事了,只要是依照遊戲規則在玩,我也沒甚麼話可以說
建商當然要賠,即使有建照,但你建商還是有權決定是否要先預售,可不是政府

規定一定要先預售,契約無法屢行,當然是建商要對買方負責˙˙

至於政府方面,既然建商有選擇是否要預售的權力,那麼建商對政府

官司要打贏,可能還有的拼˙

john6517 wrote:
建商能代表公益嗎?

拒遷戶就是貪婪的嗎?

拒遷戶本來就住在那裡.. 他要滾去那裡?

(恕刪)


建商能代表公益嗎??當然不能,但是建商已被多數住戶依法完成委任為都市更新實施者,或許這是代表前揭多數住戶公益的表彰吧。
還有一種不太合法...但大家損失最少的方法...回復原狀....

建商先出點血...把在王家原來的地基上蓋回原來的房屋..
(叫政府蓋?算了吧..)
是的..這是違建...但北市政府就當沒看見好了...

建商的建照..重發吧.(當然還得重新規劃...)

退訂的違約金...政府賠吧...
或者..讓建商賠..
政府在建蔽率退讓..讓建商可以多蓋幾層樓...

如此..只有法律被強姦...

王家舊屋換新屋...
建商多花一點,但也多賺一點..算打平
政府...就特案處理...當什麼事都沒發生..擦掉重來

王家的那種房子...半年就蓋的好了....
之後文林苑就能開工了....

lpviva wrote:
建商能代表公益嗎??當然不能,但是建商已被多數住戶依法完成委任為都市更新實施者,或許這是代表前揭多數住戶公益的表彰吧。


都更法原意是透過建商賺錢的誘因.. 整合老舊社區.. 究其目的.. 仍是以盈利為目的..

舉個簡單的例子.. 文林苑的建商是在做"公益"嗎? 你摸著良心回答..

還有.. "公益"一詞是有定義的.. 一人的利益不是"公益".. 公司的利益不是"公益".. 10個或100個人利益也不是"公益".. 都是少數人的私益..

john6517 wrote:
都更法原意是透過建商...(恕刪)


公共利益是一個相對且抽象的名詞,無法簡單去定標準或量化,而必須依照客觀現實才能衡量
相對於一戶的利益來說,36戶就是公眾利益,你要補償一戶還是補償36戶?
相對於一個社區來說,一個里就是公眾利益,你要犧牲一個社區還是犧牲一個里?
不然政府憑甚麼決定焚化爐,掩埋場或變電所核電廠要蓋在哪裡?為什麼不蓋在你家隔壁要蓋在我家隔壁?
都市更新讓市容美化算不算公益?解決老舊社區環境問題算不算公益?提升附近住戶的居住安全算不算公益
公共利益的解釋權不屬於你我,所以你就別把自己當成大法官任意解釋了好不好?

cazando wrote:
公共利益是一個相對且抽象的名詞,無法簡單去定標準或量化
相對於一戶的利益來說,36戶就是公眾利益
相對於一個社區來說,一個里就是公眾利益
不然憑甚麼決定焚化爐,掩埋場或變電所要蓋在哪裡?
公共利益的解釋權不屬於你我,所以你就別把自己當成大法官了好不好?
讓市容美化算不算公益?解決老舊社區環境問題算不算公益?


這我不敢苟同,公眾利益應該要含有不特定人等的條件。

政府蓋橋鋪路,除了附近的人會使用以外,其他地方的人也可以使用,並沒有規定只能這附近居民使用。但是文林苑都更案就只有這36戶享受到都更的利益,其他人完全享受不到。(難道路人可以隨便進到他家吹冷氣嗎?)

沒有不特定人等,要說這是公共利益,太牽強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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