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整篇 實在忍不住替樓主感概一下

樓主買新屋前
媽媽 手頭現金推估230萬
住560萬的房子


讓樓主買屋後

手頭現金560-20萬=540萬
住1260萬的房子
且因有對新屋 預告登記 又可無壓力居住

上面太多篇批評樓主的看法,每個家庭真的情況不同

我只是覺得 就結論來看,難怪媽媽的收入可以高於樓主的6萬

媽媽 win win

Ps後話,媽媽收入高於樓主 就算樓主放棄房子,媽媽推估也有能力養房, 那時的情況 是,樓上送媽媽150萬加這幾年繳的房貸

唉~

Michael1974 wrote:
請問一下
如果沒特別註明就不會轉到繼父那邊?
如果有特別註明就可以轉到繼父那邊嗎?...(恕刪)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2年6月3日台內地字第8206115號函
【要旨】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死亡時,無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不必再辦理繼承預告登記
【內容】一、查……預告登記權利人死亡,就民法觀點而論,繼承人既承繼其地位,此種法律上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自與因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詳見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一併為繼承人所承繼」為法務部79年8月2日法律字第11106號函釋在案。又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權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查封、假扣押等其他限制登記所保全債權之請求權與預告登記同,於請求權人死亡時,繼承人亦承繼該債權之請求權,向無辦理繼承登記該請求權,預告登記亦應本此原則,無辦理繼承該請求權登記之必要。
基本上~老媽幫你付了200萬了~~不知道樓主還想如何!
當然~你現在賣掉~~你可以跟媽媽說~你把頭期款的200萬還他~我想他應該也會讓你賣!
如果樓主是想賣掉..然後又不還200萬的話~哈哈...
nesert wrote:
看完整篇 實在忍不...(恕刪)


看不看得懂"淨賺"兩個字?

就淨賺了,舊房子只值560萬?

最多就是拿回來560萬現金

怎麼老是有人覺得媽媽在佔小孩便宜,新房子比原來房子好?

他媽大可繼續住,何必賣

就是不想兒子當啃老族

你還是多忍一下,把文章看仔細

而且以繼承權來說

他繼父和他都是有繼承權,只是比重問題

一個請求權怎麼分還有得商量

很想看那種整天說買房才是正確的人來評論看看~
kkkaak319 wrote:
有媽媽幫忙230萬頭...(恕刪)

你看懂他的意思了嗎?
重點在他誤信了媽媽的話、買了他負擔不起的房子?
媽媽還使出預告登記的手段、還有繼父問題、讓他感覺像是被晃點了
搬出去住,也先說妳不繳房貸,賣掉的錢全給妳媽~加油啊~要不然你就只能溝通到你媽願意讓你賣,但我是覺得錢是被你繼父花掉了,所以你媽才不願意出錢。
這真的是太精采了,標記一下

希望樓主快點出來回應
獨孤求剩 wrote:
你看懂他的意思了嗎...(恕刪)


哪裡負擔不起?

沒看到他出了130萬,還自費結了婚哦

我們不會比他媽了解他的

他媽想逼死小孩也不會自出230,讓小孩只出130

為什麼都沒人了解他媽的苦心

總覺得她媽要佔便宜?

收入比他高,原來又有房子,何苦?

Pushsusu wrote:
【公布日期文號】 ...(恕刪)


樓主貼的
根據內政部91年5月22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5955號函,(連結https://www.land.moi.gov.tw/law/chhtml/openframe.asp?lid=117)預告登記請求權還可以繼承

第 79.1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1年5月22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5955號函
【要旨】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死亡時,得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
【內容】一、按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係繼承人承繼被繼承人地位所生之效果。預告登記權利人既已辦畢預告登記,即受土地法第79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之保障。嗣後預告登記權利人死亡,就民法觀點而論,繼承人既承繼其地位,此種法律上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自與因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詳見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3款規定)一併為繼承人所承繼。又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權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與查封、假扣押等其他限制登記所保全債權之請求權同,於請求權人死亡時,繼承人亦承繼該債權之請求權,無辦理繼承該請求權登記之必要。惟為免損害繼承人之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倘繼承人認為有實際需要時,得由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具登記申請書件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以「註記」為登記原因,並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
二、本部82年6月3日台內地字第8206115號函應予變更


我記得配偶有一半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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