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isucks wrote:法律本身違憲(以致有侵害人民權益之虞),跟運用(合於憲法的)法律去「(合法)侵害」他人權益,兩者是不同的。 你說的跟我之前說的有何不同?都跟你說前後文要看清楚,又直接回...==
已經清空 準拆除中了是的一切合法但這是一個有爭議的法從一開始憲法 就對於公眾利益 就沒有明確定義 規範 等配套然後 賦予大法官 自圓其說 且沒一套標準完全是遇到啥案子 就憑心情 自己說了算然後都更法 更是學習憲法對公眾利益的模糊相同角色 大法官變為 市政府等規劃者的 自己說了就算然後 都更範圍怎劃定 劃定標準 劃定依據 劃定的人是? 不需檢討 討論 參與?然後 同意案 不需要 全數同意? 任憑別人幫你決定?最後 實行給實行者 利益去推動 會比政府自己以真正的公眾利益擺第一去推動還好?憲法是原則 但涉及實行的子法怎不明確去規定那原則政府 又沒魄力 也沒能說服大眾的公眾利益當自己實行的後盾結果就是 以政府自己本身的利益(政黨,市長,執政者)當公眾利益的幌子然後再分些利益給代執行者 然後為了容易達成 就來個多數決出事了 龜縮 拖到現在.最後依然不檢討.
黑毛獅王 wrote:前一陣子很都釘子戶為...(恕刪) 憲法看都更.....中華民國憲法 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但同時很多人都不會去看這條,故意跳過嗎?中華民國憲法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條意思就是公共利益的確大於私人利益,除非改掉這條憲法,或請大法官釋憲,確認都更不算公共利益,還有的吵....
benison868 wrote:憲法看都更........(恕刪) 現在的都更怎會是純萃與公共利益有關?你在說笑嗎?沒關係都更簡化名稱還是可叫都更但全名應該叫都市住宅獎勵更新條例大方向而言都市住宅也是公共還境的一部份, 也姑且算是廣義公共利益但別忘了憲法23條所稱公共利益是還有"必要者"這三個字要合在一起看不是單以公共利益, 蓋成對特定多數有利的新大樓住宅叫符合公共利益必要者?納入更多的戶數是對都市環境有利還是有害?事情應該不只有這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