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ius Caesar wrote:
立法院不同意,是可以否決的。
有人說不能否決的嗎?
重點是否決後,它國願意再跟你重啟談判嗎?
我國憲法有規定國會否決後,它國不得拒絕重啟談判嗎?
最好我國憲法可以規範美國和中國吧!
flash080 wrote:
韓美條例不就退回修改了嗎
馬這麼急 六月一定要過
沒有鬼你信?
Julius Caesar wrote:
立法院的立委是民意代表,民意否決了條約、協定,為什麼還要去遵守?
今天要是政府亂來偷偷跑去簽了個喪權辱國的條約,
民眾就只能摸摸鼻子認了,因為我們要講信用?那怕是這協定完全與民意不符也沒關係?
還是你認為立法院只能是個負責蓋章的單位?
那修法把國際條約應經立法院審查通過這條刪除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