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加雪菲 wrote:
要有自住排除條款



本來就有自住排除條款

從第一頁開始就有說
從第一頁開始就有說
從第一頁開始就有說
從第一頁開始就有說


樓主您都沒在看樓嗎?
#67簡單明瞭,樓主應該參考看看

linjjandlinjj wrote:
同時傭有2間以上的房子很簡單!
投資客就不要說了!
只要在2年內恢復至名下只有一間自住宅!
期間不管是賣名下的哪一間都不課時價登入的新稅制!
但如果2年內賣的是登記人名下持有時間未滿2年的房子就以奢侈稅課收!
所以買新屋在兩年內將舊屋賣掉就沒事了!
除非舊屋也持有未滿2年或是賣的是2年內新賣的屋子!那就乖乖繳奢侈睡稅!
只要一過兩年不管你賣名下哪一間!
都課新稅制!
這下就可以杜絕真正投資客跟自住換屋順便想當投資客的人了!
一開始可以開高高的賣! 賣的出去扣完奢侈稅! 算運氣好賺到!
2年期限快到還賣不出去時! 就乖乖的實價販售或是低價拋售囉!
恢復至名下只有一間自住宅時!又再從新計算時間!
反正就是杜絕同時持有2間以上房屋者時間超過2年!
皆大歡喜!(恕刪)
我覺得你內容寫得非常不合理,邏輯非常不通
很多網友都幫我寫好了!
因此我這準備換屋的換屋族就照你所願
乖乖的站出來反對你的說法了!

目前質疑我的人用的理由,其實都是舊制,新聞有說,希望定日出條款,某個時間點以前適用舊制,但財政部不太同意,有一點需澄清你們說的兩年內,新制未必有,成本問題也是,根本就不是沒實價登錄就用舊制,其實很多有心人在模糊焦點。
耶加雪菲 wrote:
大大在說的可能是方房屋稅的部份

小弟想表達納入賣屋所得的問題
也就是稅改後,若依新聞資訊看來
最差情形是,我兩年內沒賣出
所有賣屋都要納入所得
但是我是要拿去還另一間貸款啊
我覺得不應該全部算我的所得啊
應該要有自住排除條款才對

當然我也覺得考賣屋賺錢的投資客
是應該要納入其所得稅內


第一間賣屋的錢,交第二間的貸款。
超過2年,那就交所得稅囉。


只是賺的部份,要繳稅,變成少賺而己。
calvinshiu wrote:
目前質疑我的人用的理由,其實都是舊制,新聞有說,希望定日出條款,某個時間點以前適用舊制,但財政部不太同意,有一點需澄清你們說的兩年內,新制未必有,成本問題也是,根本就不是沒實價登錄就用舊制,其實很多有心人在模糊焦點。


新聞中就有寫了...
獲利部份中的成本,總價不會是你的獲利

例如美國將長期持有成本認定為0元,日本則是按交易實際獲利的5%認定為成本,假設賺100萬元,其中5萬就視為成本扣除.


至於沒實價登錄,沒買賣交易書的,
有政府每年的公告價格。
反對好啊,你的自由。至少又讓一位屋主看到。
而我一眼卻看不完 wrote:
我覺得你內容寫得非常不合理,邏輯非常不通
很多網友都幫我寫好了!
因此我這準備換屋的換屋族就照你所願
乖乖的站出來反對你的說法了!

...(恕刪)
請問你買房子不用錢嗎?
賣500萬還是賺500萬
calvinshiu wrote:
換屋族,請站出來反對。這新聞說到,如果沒有實價登錄的房子,成本認定傾向於0或5%?這代表什麼?當你換屋時,假設賣500萬,500萬都是所得,政府要課所得40%要拿走你200萬,只剩300萬。這叫漲價歸公嗎?根本是掠奪。有人可能會說自住一戶不算,但換屋族以我為例,我是先買後賣,勢必有一段時間是同時有兩房,而且之前有人是老家因繼承關係,可能與親人有共同持有房屋的案例,如果根據這樣的設計,全都被算入需課稅範圍,而且一房者完全不用課,也完全不符合公平正義,一房者,也有可能賺錢,為何就完全不用課,這樣的制度,除了亂搞,我沒有別的形容詞,年底要選舉,一定要發出聲音,不管在網路上,或是與附近里長,議員反應自己強烈的不滿,打房應對短期頻繁交易或不斷換手的預售屋著手,這樣的打房已經影響自住的換屋族了,我們不發聲就是被犧牲,就像亂七八糟的教改,那些每每被當作白老鼠的學生與家長。
https://tw.news.yahoo.com/房地合-課稅-不會-稅兩制-220109814--finance.html
為不動產實價課稅舖路,財政部擬推房地合一稅制改革,據了解,外界迭有訂定日出條款的呼聲,但財政部內部研議,不應「一稅兩制」,不擬採用,須顧及稽徵實務面的需求。
業者日前提出,實價登錄滿4年以後,才能有較完整的資料庫,政府若要實施不動產資本利得課稅,必須訂定「日出條款」,讓所有房地產交易者能有緩衝期。同時,對於賠錢的自用住戶如何訂定課稅扣除條款,未交易過的物件如何計算實價基礎與所得?奢侈稅、空地稅、增值稅如何訂定日落條款,都應在實施實價課稅前提出配套措施。
所謂「日出條款」,是外界希望財政部能縮小打擊面,在今年底向行政院提出的房地合一稅改草案中,放入一實施日期,在此日期之後才買進的不動產,日後出售才須適用新制,以房地合一課徵資本利得稅。但據了解,財政部研議時認為,若是訂定日出條款,在新制實施後買進者,日後不見得馬上出售,將使得不動產稅制同時有二個以上的方式在課稅,變成「一稅兩制」,站在稽徵實務面上考量,不易執行,因此暫不考慮。
另外,不動產交易課徵資本利得稅,成本如何認定將是關鍵。據了解,財政部已蒐集美、日等主要國家的做法,作為修法的參考,例如美國將長期持有成本認定為0元,日本則是按交易實際獲利的5%認定為成本,假設賺100萬元,其中5萬就視為成本扣除。
至於房地合一課徵交易所得稅之後,土增稅能否從利得中扣除?據悉,土增稅可當成費用扣除,或是依稅額扣抵法或稅基減除法來減除土增稅,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會計師指出,目前建設公司計算交易所得時,其土增稅均當成費用減除,但一般民眾若按此方式計算恐較不利,若是將課徵土增稅的漲價總數額,在獲利所得裡直接扣除,或是直接扣抵最後的應納稅額,民眾可望繳交較少的所得稅,同時也能將土增稅和所得稅分野清楚。
唉,很累,新聞說長期持有,成本傾向認定為0。
賽武當。戈來 wrote:
請問你買房子不用錢嗎?
賣500萬還是賺500萬


...(恕刪)

Johnny_depp wrote:
這.......這跟現行的先買後賣自用住宅免奢侈閉鎖兩年有何差異? 到底有何差異啊?(恕刪)


解釋在多 版主好像也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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