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w406 wrote:
我的資訊來源如下:
https://money.udn.com/money/amp/story/5629/2629398
內文節錄:『日本的公設不是不登記,而是登記在管理委員會名下,人家的管委會是法人,但台灣的管委會不具法人資格,那麼公設登記首先就得修法。』
日本共有部份原則是不登記應該沒有錯,但不登記不表示沒有所有權,你買個手機也沒有登記,但法律上你是有所有權的。
登記只是讓所有權在法律上明確化。
沒有產權登記也不表示管委會不能做"使用管理"登記。
另外因為日本公有部份不登記會使建商蓋房子時只蓋法定公設,若有多餘公設為避免導致可售坪數單價增高,可能會以持分的方式出售。
這些額外持分建坪或說共有部份是可以登記的(台灣若實施實坪制應也會有這種持分公設出現),經全部持分所有權人同意,若管委會又有登記為法人,是可移轉產權到管委會的。
你連結的莊教授文章,我不知他是那種情況。
參考月旦法學雜誌第231期244頁

ldw406 wrote: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y2/personview.asp?kname=%B3%5C%B1%D2%C0s&ktop=%BA%DE%B2z%A9e%AD%FB%B7%7C%AA%BA%A9%CA%BD%E8%BBP%AAk&idno=5190&keywords=
內文結論是:管委會具當事人能力,但無法人格之身份。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y2/personview.asp?kname=%B3%5C%B1%D2%C0s&ktop=%BA%DE%B2z%A9e%AD%FB%B7%7C%AA%BA%A9%CA%BD%E8%BBP%AAk&idno=5190&keywords=
內文結論是:管委會具當事人能力,但無法人格之身份。
好吧,我修正這一句話:台灣管委會也可以有法人資格
台灣和日本一樣,管委會要俱法人資格,可以也只要登記。
內政部於 85 年 4 月
17 日以台內營字第 8502532 號函略謂:「按法人係指自然人以外,
2826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律定位~以公共基金之歸屬出發
由法律創設之團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雖依法有當事人能力,惟
除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者外,尚不得當然視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