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認為「實坪制」可不可行?

章定煊教授說,推動實坪制好處有三
一、改變建商拼命灌虛坪惡習。
二、實價登錄的計價上,更可以反映我們每花的一分錢,到底能換回多少空間與居住品質。
三、讓台灣的房價得以真正與國際比較,畢竟香港、日本都採實坪制,我們卻經常聽見有人用台灣現在虛坪房價與他們比較,似乎有掩蓋台灣高房價之嫌。

全世界到辦的到的事情(實坪制)
就臺灣辦不到~
那是全世界都不對,就臺灣對囉?

如果擔心對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衝擊,
個人也贊成公共設施維持現行登記制度沒問題。
這樣公寓大廈管委會管理維護公設時,
權限範圍、公設產權持份、甚至約定專用部分等才能明確。

另誠如173樓T大所示,現行地所核發的建物權狀及建物謄本中的「面積」一欄,一直以來都是只標示「主建物」的面積而已,從官方登記資料中,反而是換算虛坪,還要加加乘乘計算附屬建物及公設面積及持份,更為麻煩。

雖虛坪制行之有年,短期內尚難驟變,在現實狀況下,但政府可以很快做到的是:

規定成屋及預售屋任何對外出售出租廣告及文宣,要顯著直接標示「主建物」的面積,其餘附屬建物、車位、公設等面積可刊在廣告主建物面積下方,字型大小不得超過專有部分面積的1/2。

只有「主建物」面積是可以完全行使所有權的部分,才是具有完整意義排他性的範圍,也才是可以免於風吹日曬雨淋的實際生活區域,採取直接顯著標示,民眾才不會被誤導。

舉個例子,實務上出售廣告40坪的房屋,扣掉車位10坪,公設10坪,雨遮2坪,陽台3坪,主建物(室內坪)只剩15坪,這就算不是惡意的欺騙,但也算是消極的隱瞞誤導了吧!

可以一望而之、清楚明白實際獨占使用坪數的世界通行制度不用,而持續延用考驗消費者計算能力混亂的虛坪制,完全悖離常理,也代表現行制度一定對特定團體有利,不然何必抱殘守缺、死抓不放?

事易時宜,變法宜矣,遲早要變的,實坪制才是合乎常理,更何況變法也只是順應世界潮流而已!
挽沉淪綠四傑︰萊豬棄權的林淑芬、論道說理的郭正亮、對內開炮的高嘉瑜、力抗側翼的王世堅!
mssunday
銷售廣告的住宅面積通常不會含車位面積
喜歡實坪制就改呀!怎麼不敢改?為何不去立法院或內政部抗議?!是在怕什麼?

改完之後 ~ 還是這句老話 → 房子是給有錢人買的,窮人只能當基數墊底。

空空:改完後房價就爆漲?爆漲就爆漲嘛!爆漲後會被罰錢還是打屁股?!



nicewawa wrote:
章定煊教授說,推動實坪制好處有三
一、改變建商拼命灌虛坪惡習。
二、實價登錄的計價上,更可以反映我們每花的一分錢,到底能換回多少空間與居住品質。
三、讓台灣的房價得以真正與國際比較,畢竟香港、日本都採實坪制,我們卻經常聽見有人用台灣現在虛坪房價與他們比較,似乎有掩蓋台灣高房價之嫌。


同意,爭辯這種事,於事無補

nicewawa wrote:
全世界到辦的到的事情(實坪制)
就臺灣辦不到~
那是全世界都不對,就臺灣對囉?


不同意,那另一方看過來的意思是,全世界其他做了,台灣人沒做,台灣人錯了,台灣人完蛋了,台灣人去死好了。
全台灣人都去學校上課,我偏要在家自學,因為全台灣人上學是對了,我是錯的,我完蛋了。

當全天主教會的人都說地球是中心,加利略說太陽才是中心。加利略真的完蛋了。


nicewawa wrote:
如果擔心對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衝擊,
個人也贊成公共設施維持現行登記制度沒問題。
這樣公寓大廈管委會管理維護公設時,
權限範圍、公設產權持份、甚至約定專用部分等才能明確。


依現行民法物權篇為底,本來就是這樣。

nicewawa wrote:
另誠如173樓T大所示,現行地所核發的建物權狀及建物謄本中的「面積」一欄,一直以來都是只標示「主建物」的面積而已,從官方登記資料中,反而是換算虛坪,還要加加乘乘計算附屬建物及公設面積及持份,更為麻煩。

雖虛坪制行之有年,短期內尚難驟變,在現實狀況下,但政府可以很快做到的是:

規定成屋及預售屋任何對外出售出租廣告及文宣,要顯著直接標示「主建物」的面積,其餘附屬建物、車位、公設等面積可刊在廣告主建物面積下方,字型大小不得超過專有部分面積的1/2。


這是 "廣告實坪制,不是全世界通用的實坪制。套用你的話,全世界到辦的到的事情(實坪制),你提的法子,只有台灣半吊子實坪制,倒底誰對誰錯 ?

跟建商買的一手房屋,他會給你小紙條,你講的都有,字體一樣大。不過人家偏要加一欄,用虛坪當分母,算每坪單價,你可以想想,訂什麼法的可以告死他,才有用。目前內政部說由公平交易法規範。沒法告的話,人家可以不鳥你,照列,虛坪制

二手屋刊登,有意見可以洽 591,好房網,樂居等。但他們不是賣家,看看可不可以溝通。


nicewawa wrote:
只有「主建物」面積是可以完全行使所有權的部分,才是具有完整意義排他性的範圍,也才是可以免於風吹日曬雨淋的實際生活區域,採取直接顯著標示,民眾才不會被誤導。


不是只有主建物才排他,公設有登記一樣有所有權,有排他性。這是民法的規定。

nicewawa wrote:
舉個例子,實務上出售廣告40坪的房屋,扣掉車位10坪,公設10坪,雨遮2坪,陽台3坪,主建物(室內坪)只剩15坪,這就算不是惡意的欺騙,但也算是消極的隱瞞誤導了吧!


沒列才叫消極隱瞞誤導,依公平交易法,沒列的,現在就一定可以告死賣你的人

nicewawa wrote:
可以一望而之、清楚明白實際獨占使用坪數的世界通行制度不用,而持續延用考驗消費者計算能力混亂的虛坪制,完全悖離常理,也代表現行制度一定對特定團體有利,不然何必抱殘守缺、死抓不放?

事易時宜,變法宜矣,遲早要變的,實坪制才是合乎常理,更何況變法也只是順應世界潮流而已!


都是形容詞,沒做法,可以刪掉了。
nicewawa wrote:
只有「主建物」面積是可以完全行使所有權的部分,才是具有完整意義排他性的範圍,也才是可以免於風吹日曬雨淋的實際生活區域,採取直接顯著標示,民眾才不會被誤導。


可以評估未嘗不是件好事~
房仲網站 僅供參考.....

上方 60 / 室內30坪
下方 33.7 / 室內25坪

隨便找的案例
實際上 下方的那個案件於內部使用空間還大於上方
差別在下方陽台、車位與其他社區公設單獨標示
而陽台約9.5佔坪 / 車位約6坪

엉터리 많다
nicewawa wrote:
規定成屋及預售屋任何對外出售出租廣告及文宣,要顯著直接標示「主建物」的面積,其餘附屬建物、車位、公設等面積可刊在廣告主建物面積下方,字型大小不得超過專有部分面積的1/2。

很好,講出問題本質,根本不是法令問題,而是社會習慣問題。

房屋設計圖及建管部門都以公尺為單位,權狀上面寫平方公尺,民間仍習慣以曾祖時代的日本“坪”溝通,也提高與國外對比的困難度,你要政府立法規定“以坪溝通違法”?

台灣沒有虛坪制實坪制問題,想推行“實坪單價”,應找591、樂居、及仲介老闆溝通。

章定瑄說國外對比扭曲,根本鬼話,不只公設,各面向條件皆不同,怎麼比都是扭曲!
STE25 wrote:
很好,講出問題本質,根本不是法令問題,而是社會習慣問題。
房屋設計圖及建管部門都以公尺為單位,權狀上面寫平方公尺,民間仍習慣以曾祖時代的日本“坪”溝通,也提高與國外對比的困難度,你要政府立法規定“以坪溝通違法”?
台灣沒有虛坪制實坪制問題,想推行“實坪單價”,應找591、樂居、及仲介老闆溝通。
章定瑄說國外對比扭曲,根本鬼話,不只公設,各面向條件皆不同,怎麼比都是扭曲!

坪與平方公尺的問題計算機按一下就可以對比了
你對於按計算機有困難度嗎?
mssunday
每個房仲網路刊登的案子都有註明吧,591都有寫了
路人39
mssunday 沒有每個都有寫喔
路人39 wrote:
坪與平方公尺的問題計算機按一下就可以對比了
你對於按計算機有困難度嗎?


果然,按計算機沒有困難度,就不需要跟他國家一樣。既然按計算機就可以了,拿與其他國家一樣當理由就是無聊。
路人39
喔~歹勢, 我忘了把你黑了, 過半年再幫你解封看你分數追上了沒[偷笑]
管理費也不應該以權狀坪數去計算,真是不公平。
STE25 wrote:
很好,講出問題本質,...(恕刪)


法令可以改變社會習慣。以前人騎車習慣不戴安全帽,現在大家都戴安全帽。
omniyeh wrote:
果然,按計算機沒有困...(恕刪)


不用按計算機就可以解決的事情,為什麼一定要拿計算機出來按?

既然按一下計算機就可以算出衛生紙平均每100張是多少錢,為什麼有些賣場還要幫你標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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