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變建商拼命灌虛坪惡習。
二、實價登錄的計價上,更可以反映我們每花的一分錢,到底能換回多少空間與居住品質。
三、讓台灣的房價得以真正與國際比較,畢竟香港、日本都採實坪制,我們卻經常聽見有人用台灣現在虛坪房價與他們比較,似乎有掩蓋台灣高房價之嫌。
全世界到辦的到的事情(實坪制)
就臺灣辦不到~
那是全世界都不對,就臺灣對囉?
如果擔心對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衝擊,
個人也贊成公共設施維持現行登記制度沒問題。
這樣公寓大廈管委會管理維護公設時,
權限範圍、公設產權持份、甚至約定專用部分等才能明確。
另誠如173樓T大所示,現行地所核發的建物權狀及建物謄本中的「面積」一欄,一直以來都是只標示「主建物」的面積而已,從官方登記資料中,反而是換算虛坪,還要加加乘乘計算附屬建物及公設面積及持份,更為麻煩。
雖虛坪制行之有年,短期內尚難驟變,在現實狀況下,但政府可以很快做到的是:
規定成屋及預售屋任何對外出售出租廣告及文宣,要顯著直接標示「主建物」的面積,其餘附屬建物、車位、公設等面積可刊在廣告主建物面積下方,字型大小不得超過專有部分面積的1/2。
只有「主建物」面積是可以完全行使所有權的部分,才是具有完整意義排他性的範圍,也才是可以免於風吹日曬雨淋的實際生活區域,採取直接顯著標示,民眾才不會被誤導。
舉個例子,實務上出售廣告40坪的房屋,扣掉車位10坪,公設10坪,雨遮2坪,陽台3坪,主建物(室內坪)只剩15坪,這就算不是惡意的欺騙,但也算是消極的隱瞞誤導了吧!
可以一望而之、清楚明白實際獨占使用坪數的世界通行制度不用,而持續延用考驗消費者計算能力混亂的虛坪制,完全悖離常理,也代表現行制度一定對特定團體有利,不然何必抱殘守缺、死抓不放?
事易時宜,變法宜矣,遲早要變的,實坪制才是合乎常理,更何況變法也只是順應世界潮流而已!
挽沉淪綠四傑︰萊豬棄權的林淑芬、論道說理的郭正亮、對內開炮的高嘉瑜、力抗側翼的王世堅!
nicewawa wrote:
章定煊教授說,推動實坪制好處有三
一、改變建商拼命灌虛坪惡習。
二、實價登錄的計價上,更可以反映我們每花的一分錢,到底能換回多少空間與居住品質。
三、讓台灣的房價得以真正與國際比較,畢竟香港、日本都採實坪制,我們卻經常聽見有人用台灣現在虛坪房價與他們比較,似乎有掩蓋台灣高房價之嫌。
同意,爭辯這種事,於事無補
nicewawa wrote:
全世界到辦的到的事情(實坪制)
就臺灣辦不到~
那是全世界都不對,就臺灣對囉?
不同意,那另一方看過來的意思是,全世界其他做了,台灣人沒做,台灣人錯了,台灣人完蛋了,台灣人去死好了。
全台灣人都去學校上課,我偏要在家自學,因為全台灣人上學是對了,我是錯的,我完蛋了。
當全天主教會的人都說地球是中心,加利略說太陽才是中心。加利略真的完蛋了。
nicewawa wrote:
如果擔心對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衝擊,
個人也贊成公共設施維持現行登記制度沒問題。
這樣公寓大廈管委會管理維護公設時,
權限範圍、公設產權持份、甚至約定專用部分等才能明確。
依現行民法物權篇為底,本來就是這樣。
nicewawa wrote:
另誠如173樓T大所示,現行地所核發的建物權狀及建物謄本中的「面積」一欄,一直以來都是只標示「主建物」的面積而已,從官方登記資料中,反而是換算虛坪,還要加加乘乘計算附屬建物及公設面積及持份,更為麻煩。
雖虛坪制行之有年,短期內尚難驟變,在現實狀況下,但政府可以很快做到的是:
規定成屋及預售屋任何對外出售出租廣告及文宣,要顯著直接標示「主建物」的面積,其餘附屬建物、車位、公設等面積可刊在廣告主建物面積下方,字型大小不得超過專有部分面積的1/2。
這是 "廣告實坪制,不是全世界通用的實坪制。套用你的話,全世界到辦的到的事情(實坪制),你提的法子,只有台灣半吊子實坪制,倒底誰對誰錯 ?
跟建商買的一手房屋,他會給你小紙條,你講的都有,字體一樣大。不過人家偏要加一欄,用虛坪當分母,算每坪單價,你可以想想,訂什麼法的可以告死他,才有用。目前內政部說由公平交易法規範。沒法告的話,人家可以不鳥你,照列,虛坪制。
二手屋刊登,有意見可以洽 591,好房網,樂居等。但他們不是賣家,看看可不可以溝通。
nicewawa wrote:
只有「主建物」面積是可以完全行使所有權的部分,才是具有完整意義排他性的範圍,也才是可以免於風吹日曬雨淋的實際生活區域,採取直接顯著標示,民眾才不會被誤導。
不是只有主建物才排他,公設有登記一樣有所有權,有排他性。這是民法的規定。
nicewawa wrote:
舉個例子,實務上出售廣告40坪的房屋,扣掉車位10坪,公設10坪,雨遮2坪,陽台3坪,主建物(室內坪)只剩15坪,這就算不是惡意的欺騙,但也算是消極的隱瞞誤導了吧!
沒列才叫消極隱瞞誤導,依公平交易法,沒列的,現在就一定可以告死賣你的人。
nicewawa wrote:
可以一望而之、清楚明白實際獨占使用坪數的世界通行制度不用,而持續延用考驗消費者計算能力混亂的虛坪制,完全悖離常理,也代表現行制度一定對特定團體有利,不然何必抱殘守缺、死抓不放?
事易時宜,變法宜矣,遲早要變的,實坪制才是合乎常理,更何況變法也只是順應世界潮流而已!
都是形容詞,沒做法,可以刪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