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建物使用執照的房子...

這個我家也有一間..
大概就是所謂的沒有保存登記..
有土地所有權狀但沒有房屋所有權狀
可能要申請房貸比較有困難
但還是有房屋稅單
如果要辦過戶,房屋的部份要去稅捐單位辦理即可
之前有問代書可否辦理房屋權狀
他說要請建築師重畫圖申請
當然要符合現在的建築法規
目前我們是租人當倉庫...舊房子了(40年了)
之後有需要時..可能拆掉重蓋比較划算

如有不對請告訴我...
台北市建管理自治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舊有房屋,其所有權人申請認定合法建築物者,應檢
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 切結書:註明如有不實申請,願負法律責任。
二 建築物所有權相關證件:如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買賣契約等。
三 土地所有權相關證件: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四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完成者,應檢附載明建物完成日期之建築改良
物登記簿謄本、課稅始期證明、接水、接電日期證明、第一次水電費收
據、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戶口遷入證
明、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
繪地圖。
五 經建築師及申請人簽認之各層平面圖、立面圖(比例尺1/100 )、地籍
配置圖(1/500、或1/600或1/1200)、面積計算表及彩色相片(各向正
立面、屋頂及周圍環境)。
前項合法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樓層數、建築物形狀及構造,以建築改良物
登記簿謄本或課稅證明之資料認定;僅有水電證明而無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
本或課稅證明之資料者,得依航測圖認定。房屋構造、結構安全及各項圖說
由建築師負責。
各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如下:
一 舊市區: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二 景美、木柵區: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三 南港、內湖區: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四 士林、北投區:民國五十九年七月四日。
mlmt wrote:
台北市建管理自治條例...(恕刪)

再補二條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已建築完成而未領有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得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
發使用執照,免由營造業簽章。
一 本法第三十條及本自治條例規定之書件、圖說。
二 建築線指示(定)圖。
三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四 建築師或結構專業技師安全鑑定書。
五 建築物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六 其他有關證件。

第三十三條  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法修正公布前建築完成並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
築物,得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免由建築師及營造業簽章:
一 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 原領建造執照及核准之設計圖說。
三 施工中曾辦理勘驗者,檢附勘驗紀錄;未辦理勘驗者,檢附建築師安全
鑑定書。
四 建築物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五 其他有關證件。

本法指的是建築法,而公佈施行的日期為中華民國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四十七條,修正實行為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一百零五條。
就是違建,你問的問題我都問過了房仲,

就算是持有土地和所謂的(稅籍)也是一樣,被檢舉就會等著被拆(登記拆除名單,只是要排隊),

沒有房屋所有權就是違建,這些房子比起沒有土地所有權的地上權還危險,地上權是不能亂拆,只要你有交租地費.

以上,分別問了幾家房仲加起來的答案.

PS,而且拆完了還是你要付工錢.

再PS,要是建照這麼好申請,他老早就自己申請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