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在這邊所po的內容已經是經過大家的建議及處理過程後的發展,
如果大家有仔細看過內容的話,他其實一開始就有表明自己是第一次親自買房子,
就算不是自住,也是第一次要當包租公...結果就倒楣遇到專業投資客的坑殺,
所以他並非很有經驗的投資客,他和大多數人一樣,都是第一次買屋,沒有經驗應付仲介的菜鳥,
這篇文章的價值不在於他是否真的可以解約成功,因為原本他的訴求只在於賣方不塗銷抵押登記這點,
他原本還是有保留房子的意願,是之後他打官司很辛苦,大家都勸他這樣的房子不要也罷,
所以才將方向轉為一開始的買賣契約不成立,希望部份不了解內情的人,不要抹黑他的苦心,
因為他的重點是希望以後不要有其他和他一樣單純想當包租公的人被仲介當出爛貨的冤大頭,
這篇文章還是很具有教育性質的...
另外,提供大家一個小常識:塗銷登記只要屋主本人有取得賣方銀行所開出的清償證明及他項權利登記書,
就可以自行去地政機關辦理,不需要透過代書去辦,因為給代書辦還要付給代書1000元的代辦費+地政機關收的規費
自己只要在櫃台前等個10幾分鐘就可以完成登記,地政事務所中午不休息,可以利用午休時間去辦理...
nightblade wrote:
也要能取得啊.......(恕刪)
當初買方有去請華泰銀行再補發一次清償證明,但因為他項權利證明書被黃X萍領走,又不願交出讓買方去辦銀行貸款抵押塗銷...當時大家有建議他可請華泰銀行出面向地政機關再申請書狀遺失補發,銀行後來有意願配合,但地政機關因怕事不想被牽扯進來,所以直接跟買方說為避免買方被賣方以詐欺控訴,而不願補發...
當時我有和買方說,這是地政事務所的推拖之詞,因為不懂原委的他們怕黃X萍去告他們,但實際他項權利人是銀行,只要銀行貸款已清償,銀行出面申請補發本來就理所當然,第二手的屋主當然可以持相關文件逕自辦理清償
所以以後若有人遇到類似情況,請先搞清楚權利義務所屬,不要被前屋主唬攏了,也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