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obow wrote:
我只想問一個問題 頂樓是大家的話
為何頂樓漏水都沒人要出錢修理???

其實是應該大家分攤這筆費用的,民法§820、§822有規定。
只是,一般沒有設立管委會的公寓,住戶確實比較沒有那麼積極,也沒有事先開會討論、事後檢具單據供審查,確實比較不好處理
twobow wrote:
我只想問一個問題 頂...(恕刪)


>>樓頂漏水大家不幫忙出錢修繕~這問題一點都不希奇(大家都很自私的~你家屋頂漏水我又不會難過)
我有個親戚上星期日才說~公寓的公電部分~沒有半個住戶要出錢繳~後來有人怕抽水馬達因為沒電~無法將水抽上水塔~造成無水可用~因此勉強先繳納~等要收錢的時候~不是房客推給了房東(出租)~就是一直找不到屋主(不在家)~先行代繳的住戶~挨家挨戶收錢也就算了~有時候其他住戶擺爛~愛理不理時~就會覺得當初何苦來栽~出頭去付這個錢o
a290861 wrote:
>>樓頂...(恕刪)


公共電費可申請分攤在每戶的電費帳單內喔!
我們的公共電費就是這樣繳的!

你可以去檢舉阿, 如果你對政府保護檢舉人的安全有信心的話
PDA&MAC新手 wrote:
公共電費可申請分攤在...(恕刪)

我們家也是阿

我家是公寓五樓的

每期帳單都有公共電費幾十塊

就是抽水馬達和樓梯間電燈的
twobow wrote:
我只想問一個問題 頂...(恕刪)


這就是台灣人的本色
因為漏水也只是漏到頂樓的下一樓
如果漏到一樓的話 我想....大家就會團結合作了
twobow wrote:
我只想問一個問題 頂...(恕刪)

每棟樓的違建問題與鄰居間處理的方式各有不同...
我的岳父母家是四層樓的四十幾年老公寓,四樓的住戶就是將頂樓蓋滿,出租給學生,只留下一個半坪不到的空間,樓下住戶想進出頂樓抄水表或修繕水塔,都必須要進入他們加蓋的房間,如果頂樓住戶不提供鑰匙,根本"不得其門而出"。
四年前,住在三樓的岳父母反應說兩個房間天花板遇到下雨就會漏水,經水電行與抓漏公司來看,都判斷是樓上漏下來的,但樓上的住戶堅持不肯開頂樓的門,還說他們家房間牆壁都貼磁磚,甚至建議我岳父母室內也貼磁磚就不會漏了,但這畢竟不是解決之道,於是半年多的協商仍舊不肯開門,到了調解委員會也是不肯出席。後來水漏到二樓了,樓下住戶與我的岳父母一同擬狀紙,告到法院去,但據了解該住戶的女婿在法院任職法官,出庭時法官還數落我岳父母自己寫的狀紙不知所云,反而稱讚該住戶狀紙寫的好...,也因此被判敗訴。
在協商過程當中,樓下三戶已經表現最大誠意,因為平常公寓維修(電燈,電鈴,樓梯扶手),該住戶都不願出錢,所以維修頂樓女兒牆與公寓外牆貼磁磚的部份,大家也不奢望該住戶會出錢,只是希望他們能配合開頂樓的門讓施工人員進出。沒想到該住戶提出更過分要求,說施工期間會很吵,要求補助他們去外面租房子的錢,還說要簽切結書,頂樓違建所租房客要是有財物損失,樓下住戶要負責賠償,另外,如果要貼到四樓的外牆磁磚,必須幫他們換新鐵窗。
協商至此,已經被該住戶的無理要求弄到鄰居反目,最後只有請市議員歐陽龍出面協調,才能讓修繕工程進行,不過,該住戶還是一毛錢都沒出。
頂樓陽台地板磁磚,女兒牆修繕,外牆磁磚,含搭鷹架一共工程款15萬多,其實也解決了四樓住戶的漏水問題,雖然搞的一肚子氣,終於還是修好了。
我個人認為陽台雖然慣例上是給頂樓住戶使用,不過使用並非佔有,無權不讓鄰居上樓,連抄水表都要拜託頂樓住戶開門,實在是太誇張。
頂樓違建住戶的心態實在很特別...
我爸媽家最近有建商來談都市更新,建商開出的條件比照住戶的需求,就是室內空間不能比現住的室內空間小,建商在分配坪數上,也的確符合這個要求。但是就有頂樓住戶提出更"合理"的要求,說他們頂樓加蓋的室內坪數也要算進去,於是原本29坪的室內空間,加上頂樓加蓋的坪數,又多了20坪左右,以市價來算,等於多了一千五百萬元,幾個建商聽了都無法接受,原本照都市更新的違建補償辦法,針對建材與屋況來評估,頂多頂樓加蓋只能多領一百萬元左右...
可是人性畢竟是貪婪的,一年多來七八間建商來談,都卡在頂樓有違建的住戶不肯同意...,這個都更案也就淪為不斷開會的紙上作業了。
bobtung wrote:
頂樓違建住戶的心態實...(恕刪)

唉 有時候碰到這種鄰居很鳥

其實這種人惡馬惡人騎啦

他家有人做法官又怎樣? 法院就是它家開的嗎?

建議跳出來跟樓上對簿公堂吧 已經有很多案例判拆了

因為他佔用樓頂公共空間 而且出租獲利

收的房租是不當得利 是侵權的

要那個屋主吐出來

因為樓頂的空間是 整棟共同持有的

他們據為己有 來營利 妨礙逃生空間

亂蓋違建 會讓房屋結構受損

有時候這種屋主 最低調了

樓梯間修繕 公電 或換東西 都會很配合

甚至多出一份 沒人敢亂 因為跳出來告

上面違建很大機會可能拆

bobtung wrote:
但是就有頂樓住戶提出更"合理"的要求,說他們頂樓加蓋的室內坪數也要算進去,於是原本29坪的室內空間,加上頂樓加蓋的坪數,又多了20坪左右,以市價來算,等於多了一千五百萬元,幾個建商聽了都無法接受,原本照都市更新的違建補償辦法,針對建材與屋況來評估,頂多頂樓加蓋只能多領一百萬元左右......(恕刪)


我不知道你家狀況是如何.

但我知道有很多超過15年以上的頂樓,當初買時都比樓下貴上不少,

就是因為當時並沒有法令說屋頂是違法的,甚至社會輿情也認同屋頂是屬於頂樓的.

所以頂樓才會賣比較貴.

如果是這種CASE,我覺得住頂樓的分多一些是應該的.

當然你也可以以今非古,不過這是時空問題,一昧的不爽和反對,是無助於改建的.

倒不如所有住戶聯手要求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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