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想有個窩, 但是要蓋房牽涉的事情太多太複雜, 所以就提供土地請建商
幫忙搞定.
hua_dog wrote:
應該是不能說合建分戶...
一般來說最常見的合建分屋會以地主與建商合作的方式,地主出地,建商負責後續所有整合、資金籌措、請照、建造、銷售、完工驗收的部份,很多地主只是單純的持有人,並不是商號,他是開不出發票的。
...(恕刪)
虹榜 wrote:
請問若是將祖產的三合院打掉重新建造一棟公寓,建造新公寓是由子孫共同出資建造,然後子孫們都住在這公寓內,即這棟公寓內的居住者都是有血緣關係的親人, 但產權都轉讓給各戶自行持有.這樣算是買賣嗎?還是算遺產呢?
[祖產一份] -> [重新建造新的房舍] -> [產權分配給子孫]...(恕刪)
hua_dog wrote:
我沒處理過類似的案件,不過依經驗因為彼此之間並沒有商業行為(買賣),因為較偏向贈與稅或遺產稅
錯誤!
但要注意房屋完成之後其中一戶如果有買賣的行為,單一個戶還是會被視為商業買賣,其中買賣的定義並不會因為賣買雙房有親屬關係而消除。...(恕刪)
台南找窩 wrote:
不太懂的是... 照聯合報 Q & A, 如果起造人(地主)擁有 90坪
土地, 然後自地自建三戶透天住宅, 其中一戶自住並申請自用住宅,
另兩戶出售. 這樣應該不會課到奢侈稅吧??
可是照 hua 大的意思, 如果虹榜大的祖產土地當初起造人只登記
一個自然人, 之後分配給親戚, 如果有買賣行為, 就適用奢侈稅嗎?
還是我會錯意呢?...(恕刪)
台南找窩 wrote:
信義房屋企研室經理蘇啟榮表示,預售屋完工後通常先整體總登記在建設公司或起造人名下,
再進行分戶第一次登記移轉,這是銷售流程而非投機炒作,自當排除。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