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地蓋房是否需課徵奢侈稅??

感謝各位大大的解釋,大概瞭解意思了
所以建商跟地主合建分售,地主在預售屋蓋好要過戶土地時持有地不滿2年就要被課徵奢侈稅,但不用課交易之所得稅

如果是合建分屋,地主分到部份房屋跟土地,他自己賣就跟建商賣一樣要被課財產交易之所得稅,但是不課奢侈稅

我這樣說對嗎??

那如果土地先過戶給我來避掉七月以後的奢侈稅,應該要有買賣之實,才不會被課贈與稅吧??那如果先買賣不售屋,那地主不就還是要付交易所得稅??(如果不申報交易所得,被國稅局查到就要補稅)

土地不管是不是我的 ,建商都可以登記我當起造人嗎?? 又起造人是必然的房屋所有人嗎? 這中間如果房屋蓋好時,房屋所有權人是我,也就沒有銷售的必要,建商就不會被課到交易所得稅,那建商不就得冒險,房子蓋好我不認帳,因為本來買房子就可以抵押貸款,土地房子過戶後銀行才會撥錢到建商戶頭,那如果沒有買賣?等於是蓋好房子,再拿房屋土地去貸款,主動撥錢給建商和地主,這中間的交易流程有人有經歷過嗎??
這跟奢侈稅沒關係.建商一手售屋不在奢侈稅範圍
跟營業稅有關係
一般來說地主自力建造當起造人.營業稅由地主負擔

至於認不認帳或工程事項則可設定履約保證
由第三方控管

再者建商賣你土地(收你的錢)-->蓋屋(用你買土地的錢)-->售屋(收你房屋的錢)
注意到沒有?
過程建商不用自有資金.還可以再跟銀行申請建融
輕輕鬆鬆達到免自有資金.免利息壓力.免銷售成本.免囤屋風險
這跟空手套白狼有何不同?

如果這樣你還能接受.小弟中和有塊地.本月會取得建照
請樓主讓我也體驗看看.不用資金蓋房子的滋味
設計雜工的生活誌http://tiger19246.pixnet.net/blog

TAI DESIGN wrote:
這跟奢侈稅沒關係.建...(恕刪)


風險超大,除了營業說,這兩年的土地增值稅,最重要的是

房子如果沒蓋好,阿你是要去找自己來賠嗎?

去跟自己打官司嗎?
TAI DESIGN 大大

我們之前是在談合建分售到底要不要被課奢侈稅,你可能沒看清處之前的文章

你說你有地要過給我,假設我現在只有頭期款而已,你肯過給我嗎???要等房屋蓋好,我才能用已經在我名下的土地跟房屋去貸款,也才有錢給你跟建商喔~~你確定你跟建商敢冒這個風險嗎?

所以參照 Edsion 大的解釋, 以下永慶房屋高總價簽約中心經理陳俊宏先生
在蘋果的回答不就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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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施kkf104詢問:
我在2010年初購買1筆500坪的土地,並於同年5月完成產權過戶,登記在個人名下,
之後和建商合作投資,採合建分售之預售屋方式經營,土地和房屋分別由地主及建商
和買方簽訂2份合約,預定在今年2011年10月左右完工交屋,請問未來若交屋時土地
產權過戶給買方時,是否該申報未滿2年之奢侈稅?

專家意見
列入豁免 不必課奢侈稅
永慶房屋高總價簽約中心經理陳俊宏表示:
立法院4月6日初審過的奢侈稅草案中,已新增「合建分售」列入排除條件,豁免內容為
「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因此讀者應可安心,在
2年內出售不必被課徵奢侈稅。

稅務單位如何確認地主是否屬「合建分售」案件,研判應是房子蓋好後,到地政單位登
記時,登記原因應為「第1次登記」;若地主、建商是透過與銀行辦理信託登記時,登記
原因則應為「塗銷信託」,才能被認定屬「合建分售」。假設登記原因為「買賣」時,
除非可以舉證,否則就可能被課徵奢侈稅。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321843/IssueID/20110416
免責聲明:本文資料言論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建議,本人對使用本文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我覺得, 我那篇揚智會計師事務所的說法也有問題 !認為他也是個人判斷,


A1:
經本所電詢財政部賦稅署三組承辦人,
財政部基於以下二原因於擬訂法條時已將合建分售排除在外,即應課奢侈稅:(已排除, 為何"應課")

原因之一:地主合建分售銷售土地與一般直接銷售素地並無二樣,直接銷售素地應課奢侈稅,
合建分售銷售土地不應與之不同。

原因之二:合建分屋之地主於銷售分得的房屋時,應課財產交易之所得稅,
但合建分售銷售土地無需繳納所得稅,已屬不公平,故奢侈稅之課徵不應再比照。
(公平 ? 這樣的說詞含有主觀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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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單位如何確認地主是否屬「合建分售」案件,研判應是房子蓋好後,到地政單位登
記時,登記原因應為「第1次登記」;若地主、建商是透過與銀行辦理信託登記時,登記
原因則應為「塗銷信託」,才能被認定屬「合建分售」。假設登記原因為「買賣」時,
除非可以舉證,否則就可能被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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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大, 你的這一段就符合我的認知了...
(前面我的說明, 並不是在認為土地得養兩年唷, 只是在依文章把它的論點寫出 )

之前就覺得怪怪的, 特種稅法不可能定出一個跟土地開發政策相反的邏輯
既要建商不養地, 會開罰, 卻又在特別稅法內挖出一個讓地主得持有兩年的洞

就特種稅條文五條十項, 並沒有這麼多文字,
由第二條 & 第五條, 意思簡單明了....

"合建分屋銷售" 就這麼一個詞 !
只要是被認定 , 就可以被排除


Sport X-over for 4 seasons of weather !!?? NO Sport! No X-Over! Only 4 Wheels
市場上合建分為三大類:第一種 合建分屋
合建分屋為地主與建商雙方按比例分配房屋,即甲建商與乙地主合建,雙方約定1-3F為地主所有、4F-8F為建商所有,雙方各自擁有分配之房屋,故建商與地主雙方有(交換)的性質,即地主以土地交換建商興建之房屋。
合建分屋之分配方法又有
(一)立體分層:立體分層為假設雙方興建一棟12層雙併之建物,每一層有A、B二戶,建商分得A1F至A12F,地主分得B1F至B12F,此分法即為立體分法,一般在實務上立體分法雙方爭議較小。
(二)水平分法:水平分法為上例中1F至6F為地主所有,7F至12F為建商所有,若建築位於商業氣息濃厚之區域,店面價值高,則地主會爭取1F往上分,實務上許多合建之地主都要求以水平分法分配房屋,因地主可以保有其原先的位置。
(三)分棟分法:此法亦為立體分法之一種,為較大土地面積的建案,故可規劃數棟建物,此法為地主與建商興建A、B、C棟建物,地主分A、B二棟建物,建商分C棟建物,分棟分法在實務上爭議較小,因各自管理各自建物,例中正區有一豪宅案「泰安連雲」即是屬於此分法。
實務上,合建分屋的建物在簽約時,賣方均為同一人(建商或地主)。
第二種 合建分售 : 合建分售為地主出售土地,建商出售房屋,兩者有合夥性質,每一戶的土地出賣人皆為地主,房屋出賣人皆為建商,亦即消費者購買合建分售之建物需跟地主簽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跟建商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故土地之賣方與房屋之賣方不同,此種建物即為合建分售。
第三種 合建分成 : 合建分成為地主與建商雙方約定分配價金的比例後,兩者共同售屋給消費者,在簽約時賣方為建商及地主二人,消費者在支付價金時須同時按照期款,並依一定的比例分別給建商及地主。例:售屋款為總價一千萬,簽約金一百萬,建商與地主分配比例為建商百分之四十 地主百分之六十,故購屋者須將簽約金一百萬,分給建商四十萬,地主六十萬。此合建方式地主與建商亦有合夥性質。
合建分成在實務上較少案例採用此合建模式,原因是地主與建商兩者對於興建成本及地主的市價,兩者較不易產生共識,且在稅務上也較無節稅的空間。
小結: 三種合建方式實務上以合建分售實施之建案最多,因地主較有節稅空間,可節省營業稅及所得稅及盈餘分配稅。
「住展房屋網」

以上是google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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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奢侈稅法裡面排除的只有 合建分屋 不包含合建分售喔 這兩種的確有所不同, 如果照上面蘋果回的我覺得應該是錯的, 合建分售的確跟直接賣土地沒有二樣. 現在的透天真的很多都是合建分售, 雖然地主大部份也都是建商合夥人, 但是卻可以節省土地賣出的交易稅,只是現在被奢侈稅打到了. 透天都可以蓋很快, 所以很有可能土地持有到蓋好移轉出售會不滿二年 但是新大樓從預售到完屋移轉可能就會將近二年,很容易就不用被課稅

j 大的說法應該跟揚智會計師事務所的說法一樣吧?

我想重點應該是之後政府如何解釋 "合建分屋銷售"
吧? 從嚴可以說只有合建分屋不課奢侈稅, 從寬也
可以將合建分售亦排除不課奢侈稅, 理由如很早以前
說的這也是增加房屋供給量...

不過如果不想賭的, 也許建物登記建設公司, 土地在
地主手上超過兩年, 就沒事了吧?!

jasminelin118 wrote:
市場上合建分為三大類...(恕刪)
免責聲明:本文資料言論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建議,本人對使用本文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這個討論很有意思.,
收獲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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