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土地使用分區為[社區中心專用區]義意為何?


板橋一介小仲介 wrote:
我有一點資訊可以提供...(恕刪)


謝謝您, 這塊地民國 73年就劃為[機關用地],只是至97年都未辦理徵收,三年前有收到欲購買個人的這塊地持份. 我有打電話問怎麼收購,收購者說要看有多少人要賣,如果太少人賣,他們就沒有收購價值.所以當初建商應該沒有容積轉移.
因為機關用地捐不過......
所以很多人調完分區應該就沒下文了
[社區中心專用區]一詞找到了,在 0981225_變更新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這份都市計畫書裏有規範.
依照樓主提供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載明該筆"社區中心專用區"是依據[(97/12/18)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碧潭

風景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而來;該筆土地原先為[機關用地(一)],用以提供設置風景區管理設

施、保安設施及其他公共建築使用,也就是要讓風景區的管理中心、警察隊或遊客中心建築使用的,但是

因為目前已經沒有相關的單位有使用需求,而且現況已開闢為社區中心使用且為私有土地(因為政府當

初劃設為機關用地時並沒有經費徵收,所以至今還是私有土地),所以政府才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時,將該筆土地依現況使用情形劃設為"社區中心專用區",爲的就是要減少政府的相關財政支出,不用在

另行編列預算徵收該筆土地,依照上述的都市計畫內容,該筆"社區中心專用區"建蔽率為20%,

容積率為40%,使用強度相當低

just_lic wrote:
依照樓主提供的土地使...(恕刪)


非常感謝您, 您真的將新店都市計劃書仔細看了,辛苦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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