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二樓不同屋主,都要在二樓窗戶下外牆做招牌,請問誰有權力?

mpig1927 wrote:
這個才是對的,外牆屬於建物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持有
基本上他們要搞這玩意要先來請你們這棟樓全部的人蓋個章
沒有那種幾樓外牆就是誰用的這回事,私權僅止於外牆牆心線以內的部分...(恕刪)


不好意思,對一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_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也就是說,就算全部所有權人說要給誰裝,最後同意權仍是該樓層住戶喔!

再者,如果,版大公寓(大樓)未去政府登記為合法管委會時,根本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約束.
但以其法內容看來,哪樓的外牆,仍是屬於該樓層管理喔.

有錯,再煩請法律達人指正,謝謝.

blue8322201 wrote:
不好意思,對一半.....(恕刪)


還有.......

公寓大廈管理科表示雖經管委會同意但最後仍需要取得設置招牌的牆面住戶所有權人同意......

所有招牌設施均需取得許可.搞的不舒服那就報警處理。
嗯嗯~如果超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的規範,就要去申請雜項執照了.

謝謝.
非常感謝諸位先進的專業答覆及分享,小弟不勝感激!
此棟公寓為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建好的,是30年左右的老公寓,並無管委會,那麼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呢?若不適用,則依何法規?
再肯請諸位先進示教之.謝謝!
blue8322201 wrote:
不好意思,對一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_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也就是說,就算全部所有權人說要給誰裝,最後同意權仍是該樓層住戶喔!

喔喔~長知識了,我引用的是有管委會社區變更建築物外觀的法條......
至於樓主提出法條時間性及是否適用問題,理論上應該適用,目前也就這麼一條可以管
想請問,如果是一般公寓,並沒有管委會..1F店面出租,招牌在未知會的狀況下
就釘在2F-4F的外牆上,並已阻礙2F-4F住戶的視野,請問2F-4F的住戶該如何
主張自己的權利?另外,1F的房東是否完權不須負任何責任呢??

以及如果溝通無效,該向哪些政府單位申訴,或是可以採取何種法律途徑強制對
方拆除呢?再麻煩各位專家開示,謝謝!
無管委會,當然無法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去處理.
但~也因無管委會,因此此外牆可由樓地板中線算起至天花板中線,皆屬此樓的專有區域,因此未經同意而設置,此行為應該算是侵占罪,不然鑽洞設置而導致漏水時,誰要負責呀.

可參考,
{建築法規定}
95-3條
本法修正施行後,違反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97條
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綜合以上
1.建築物的頂樓設置廣告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外牆設置需經該層所有權人同意。
2.設置廣告物超過規定長寬需申請雜項執照,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政府建管課。
3.違反廣告管理可連續處罰4萬以上,20萬以下罰緩。
4.未經各樓層同意(申請需附使用同意書),且超過規定尺寸,勢必未經申請,明顯違反廣告招牌管理辦法,並違反建築物管理辦法。
5.基本上房屋買受人須承受前賣方對於房屋的所有權利義務。
但對於本身就是違法違規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所以對於違規廣告招牌隨時都可以報拆。

小弟因非專業法律人士,所以儘力找到上述相關處理方式.
其實,可以先打電話到相關管理單位詢問,也是可以釐清相關責任.

參考一下.

blue8322201 wrote:
無管委會,當然無法引...(恕刪)

除此以外 若已經阻擋2F~4F的逃生動線
亦可向建管單位及消防局舉發
因為沒人願意發生不好的事...
上述行為在北市經勘驗屬實隨報隨拆
感謝兩位的回覆..另請教像這種狀況報警有用嗎??

因為對方並沒有經過自己的同意,就把破壞自己房子的外牆做廣告(鑽洞),
這樣能控告對方毀損或侵佔之類的嗎?
樓上就是這樣未經我家事先許可就擅自鑽牆釘信箱.
本想叫她拆除, 但想既然都釘了, 拆下來也是有痕跡, 就只好敦親睦鄰了.

xieb wrote:
因為對方並沒有經過自己的同意,就把破壞自己房子的外牆做廣告(鑽洞),
這樣能控告對方毀損或侵佔之類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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