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諸位先進,如果一,二樓不同屋主都要在二樓窗戶下外牆(二樓窗戶離二樓地板約100公分的高度,大約是二樓女兒牆的高度位子)做招牌,請問一樓有權利,還是二樓有權力?這個位子普遍都是一樓招牌在使用,然而實際上誰有使用權呢?是否有法條可根據參考?這個公寓是在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建好的,大約是三十年的四樓公寓.請諸位先進大德不吝指導,感激不盡!
discoby wrote:正確的說法的 外牆是共有的...不管是一樓還是二樓 都不能不經過其他住戶的同意而隨意更動處置... 這個才是對的,外牆屬於建物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持有基本上他們要搞這玩意要先來請你們這棟樓全部的人蓋個章沒有那種幾樓外牆就是誰用的這回事,私權僅止於外牆牆心線以內的部分照樓主的敘述,現在誰可以用好像變成你們樓上說了算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