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小弟跟銀行業的朋友與仲介業的朋友討論
問題還是滿複雜的
要麻煩有經驗的各位替小弟解答
一、聽原先經手的仲介人員說,社區管委會有公約限制車位不得出售給社區外的人,如果是賣給社區的其他戶,那要如何過戶?是5坪過戶還是10坪全部過戶?
(我問房仲,他也說不清楚,只說地政事務所的人會處理)
二、假設房仲的說法屬實(銀行鑑價人員告訴我,民國82年至86年完工的社區大樓不知道什麼原因公設登記的方式很混亂,也曾經碰過我目前的狀況)我想將第二張權狀五坪的公設切割出來,也就是將原先的一筆建號切成二筆建號(車位5坪,公設5坪),日後買賣也比較清楚,這種想法可行嗎?
(我打去問地政事務所二次,是不同經辦回覆的,第一個說你們怎麼要求我們就怎麼切割;但是第二個回答說公設的部分不能切。哪一種說法為真?)
三、最壞的打算,若買賣合約上沒有註明買方自動放棄合約審閱權,我能夠因仲介人員事前沒有充份告知而主張契約無效嗎?需不需要賠償賣方?或者該以什麼在法律上站的住腳的理由主張契約無效?
最近被這件事情真的搞得心力交粹
買房子還是找可靠點的專業人員比較省事
拜託各位幫忙了
一、聽原先經手的仲介人員說,社區管委會有公約限制車位不得出售給社區外的人,如果是賣給社區的其他戶,那要如何過戶?是5坪過戶還是10坪全部過戶?
(我問房仲,他也說不清楚,只說地政事務所的人會處理)
二、假設房仲的說法屬實(銀行鑑價人員告訴我,民國82年至86年完工的社區大樓不知道什麼原因公設登記的方式很混亂,也曾經碰過我目前的狀況)我想將第二張權狀五坪的公設切割出來,也就是將原先的一筆建號切成二筆建號(車位5坪,公設5坪),日後買賣也比較清楚,這種想法可行嗎?
(我打去問地政事務所二次,是不同經辦回覆的,第一個說你們怎麼要求我們就怎麼切割;但是第二個回答說公設的部分不能切。哪一種說法為真?)
三、最壞的打算,若買賣合約上沒有註明買方自動放棄合約審閱權,我能夠因仲介人員事前沒有充份告知而主張契約無效嗎?需不需要賠償賣方?或者該以什麼在法律上站的住腳的理由主張契約無效?
1.就是車位賣給他,那張權狀就是車位的權狀,也就是10坪賣給他,幾坪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是一個車位。
2.你的想法不可行。第一位沒說錯,但第二位才是了解你的問題而給出正確的回答(但也不是完全正確),正確說法是"可以分割,但不能分割成一張是主建物,一張是公設,公設應照建物比例平均分攤,且分割是有許多限制的。"。
3.無法主張契約無效,因為不是賣方的錯。賣方才是你的相對人,賣方沒錯你無法主張契約無效,你只能選擇違約或是履約或是與賣方合意解約。你不是與企業經營者訂定買賣契約因此沒有契約審閱權。仲介沒有充分告知是仲介的問題,你可以向仲介請求損害賠償。但是這部分需不需要告知,要看法官大人定奪了。
以上是我的經驗以及看法 提供參考
另外剛剛查了一下 停車位的出售是否受住戶規約限制 法律事務所的見解如下:
按人民「財產權」為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非經法律規定不得限制,「法定停車位」之所以轉讓受限,乃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限制,惟該條只限制「法定停車位」之轉讓,而未限制「獎勵停車位」及「增設停車位」之轉讓,「獎勵停車位」及「增設停車位」所有權之處分、收益權利既法無明文限制,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定之「停車場管理辦法」限制上開車位所有人不能將車位出讓予非社區之住戶,依法無據,應不生效力。
契約審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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