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2021 wrote:
設定抵押的原因...(恕刪)


>>>

1.借錢

2.取得融資額度

3.擔保

>>>

版主如果是有權利之一方

有疑問

問清楚 , 不就好了

頂多就是沒有而巳 , 有什麼好怕的

>>>

補救之道

如果當初沒有訂立契約

就看能不能請代書訂個契約

將來請求權利 , 有個依據

最好是持有狀態改為個別持分

>>>

祖上積德

祖上舊宅很久很久以前 , 也為了讓產權不要分散

登記在兄長名下

多年來 , 從未特別注意此事

也未訂私契

原因:

1.信任

2.身外之物





escudolin wrote:
祖上舊宅很久很久以前 , 也為了讓產權不要分散

登記在兄長名下


如果是為了保全祖產
更不該登記在一人名下

早期都是公同共有
大一點的就是祭祀公業
過幾代幾百人都動不了祖產

不過現在不同了
公同共有也適用34條之1
祭祀公業也有地籍清理條例可以解套

公同共有還是好方法的
一般繼承不動產,不做分割繼承,就是公同共有了.
JIN DER LAND OFFICE

high2021 wrote:
94年買賣過戶時的貸款早在98年還清了
而且是向A銀行貸款
而最新謄本上的抵押資料卻是99年和100年
向B銀行的抵押


事情已經很明確!被A了!收集貸款繳納的資訊,只能提告。
誰去負貸款應該有入帳資料或轉帳資料。
要盡快處理不然超過追訴期就不用玩!
銀行依規一定是有授信行為才能設定抵押權

雖然有可能事主拿去申請貸款而沒有動用,

也就是說.銀行借貸關係已是既成事實.

若要講,整件事現在只能法院見了.爭產權.但.白紙黑字.

版主輸面比較大.

b8270309 wrote:
若要講,整件事現在只能法院見了.爭產權.但.白紙黑字.

版主輸面比較大....(恕刪)

嗯,沒錯,
建議樓主不用想太多了,也不用浪費錢提告了,
我看過這種事,原因都是早期天真的想要省稅金,
提告穩輸!
不信任而查帳
是要求把相關帳簿契約拿出來核對
調謄本來看看
何來不信任之說
如果對方沒有作手腳
看謄本有什麼好處??????????
長輩的邏輯怪怪的
只恨
...........................
等了一個多禮拜
等不到長輩的說法和作法
原來
在一個大家族中;沒有了父親的庇蔭
竟是如此不堪

發洩完了
徒呼負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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