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2021 wrote:設定抵押的原因...(恕刪) >>>1.借錢2.取得融資額度3.擔保>>>版主如果是有權利之一方有疑問問清楚 , 不就好了頂多就是沒有而巳 , 有什麼好怕的>>>補救之道如果當初沒有訂立契約就看能不能請代書訂個契約將來請求權利 , 有個依據最好是持有狀態改為個別持分>>>祖上積德祖上舊宅很久很久以前 , 也為了讓產權不要分散登記在兄長名下多年來 , 從未特別注意此事也未訂私契原因:1.信任2.身外之物
escudolin wrote:祖上舊宅很久很久以前 , 也為了讓產權不要分散登記在兄長名下 如果是為了保全祖產更不該登記在一人名下早期都是公同共有大一點的就是祭祀公業過幾代幾百人都動不了祖產不過現在不同了公同共有也適用34條之1祭祀公業也有地籍清理條例可以解套公同共有還是好方法的一般繼承不動產,不做分割繼承,就是公同共有了.
high2021 wrote:94年買賣過戶時的貸款早在98年還清了而且是向A銀行貸款而最新謄本上的抵押資料卻是99年和100年向B銀行的抵押 事情已經很明確!被A了!收集貸款繳納的資訊,只能提告。誰去負貸款應該有入帳資料或轉帳資料。要盡快處理不然超過追訴期就不用玩!
b8270309 wrote:若要講,整件事現在只能法院見了.爭產權.但.白紙黑字.版主輸面比較大....(恕刪) 嗯,沒錯,建議樓主不用想太多了,也不用浪費錢提告了,我看過這種事,原因都是早期天真的想要省稅金,提告穩輸!
不信任而查帳是要求把相關帳簿契約拿出來核對調謄本來看看何來不信任之說如果對方沒有作手腳看謄本有什麼好處??????????長輩的邏輯怪怪的只恨...........................等了一個多禮拜等不到長輩的說法和作法原來在一個大家族中;沒有了父親的庇蔭竟是如此不堪哀發洩完了徒呼負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