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xpp wrote:@@是喔.但你那是土...(恕刪) 窮鄉僻壤....沒有台北市低於市價很多的我也會買只要約1年時間我就可以連你都搞定鳩佔鵲巢所以最好花點小錢請懂的代書先幫你用專業防衛保護起來不然上面贈與只是要吃掉你全部的頭一招後面的招數會更讓你恨在心裡
smxpp wrote:不好意思大大 我看不...(恕刪) 可以的........這很不好的招數但有時不得已也是要這樣做我當時還很有良心的用約市價去吃他部分有些惡意得會用幾萬或幾千元吃對方得持分可能值幾十萬或百萬的我個人認為萬事皆有報所以不愛做這樣的事但很愛做的人卻很多不能怪他們貪念....是萬惡跟源快去找代書先花幾千元保護自己
smxpp wrote:不好意思大大 我看不...(恕刪) 法院可變賣分配價金向法院提出共有物分割依《民法》第八二三條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除非該土地或房子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民法》第二二四條規定,依雙方協議訂定,如果無法協議,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聲請,用原物分配給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將價金分配給各共有人。可以透過法院變賣.
紅蠟筆貴族. wrote:可以的..........(恕刪) 恩 真的走到那步 我再去問問代書吧sun震 wrote:先下手為強...另外...(恕刪) 你說的先下手為強是?? 怎做?sun震 wrote:印象中超過1/2.就...(恕刪) 什麼意思@@sopp0820 wrote:法院可變賣分配價金...(恕刪) 1.您的意思 是如果我堅持不賣 他能找法院拍賣 價錢再對分嗎? 2.那我可以用法院拍賣的價格跟她買另一半嗎?(拍賣價應該很便宜)
一、繼承取得: 契約無另外規定,共有人未約定分割,其共有型態為"公同共有"。 經由裁判分割"或為"分別共有"之確定判決後,始可依照民法819I得自由處分收益其應有部份。二、土法34-1<多數決,需共有人過半數或持有範圍超過2/3>,顯然樓主沒有。三、他共有人不答應或共有型態為公同共有就不得處分嗎(買賣)? 可以。。。別說太明有需要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