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
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
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2.因此,如無法證明對方於你建屋時明知你越界而不反對
依法甚難主張上開權利,不過對方要回一公尺如對其影響不大
可透過法院調解,以稍高於行情之地價向其購買,或以土地交換以求解決.
3.如確定侵占其地無誤,對方又不願出售,而貴方當初確依公所指定建築線建築
顯然指界有誤,自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8條
第9條第一項等規定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對指定建築線公務員所屬之機關請求賠償
該機關回函拒絕後,再向所轄法院起訴求償
找到同意書 說不定有機會拼看看我說的申請優先購買權 加油
knee266 wrote:
先感謝大家的回覆,牆壁寬是4吋,我打錯了!當初協議是與鄰地各留4吋作為對方未來建房的共同壁。
如果對方肯賣是沒問題,問題就是對方態度差,感覺想趁機撈一筆。(總共四層樓呢)
應該得先去作個土地鑑界才對,不過如果照我老媽的說法應該是有在共同壁內佔用。
對方應該不需要蓋你這一側也蓋牆面吧!
如果需要,你根本不用擔心!連錢都不用花,因為他只是在為難你
不然,如果你真的拆了,而且多拆一兩吋
那他要施工,灌漿牆面時,就無法不搭模版施工,如果不搭,不是會變成下雨天漏水,就是會變成他侵佔你的土地,你反而可以告他
如果他卯起來,搭模版,肯定會內縮室內空間,犧牲將近 50 公分,來搭版,這不會是他的選項
如果他不再這一面建立牆面,那
因為對方態度差,如果是我,我會跟他說,我會拆,然後呢?就找各種原因拖拖拖拖拖拖拖
「喔,我找的廠商說,這週很忙,下週才來,下週再跟他說廠商倒了!反正就是拖拖拖拖拖拖拖拖拖拖拖拖」
反正民事官司,只要態度配合(態度配合很重要,尤其是在法庭上),實際拖延(實際拖延,是作法上,慢慢來吧!不是沒有做喔,只是很慢很慢,

但是,同是鄰居,建議不要弄僵,只樣讓他明白,惡臉相向,他也沒好處,最好是能好來好去!才是長久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