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可以保障

租賃雙方

不過前提是合約內容必須公平

只要有任何附加條文都必須在公證人與承租方、出租方

三方的同意下才可以成立

公證人審閱合約內容時必須按照公平原則

維護承租方與出租方的權利與義務

公證人的費用是公定的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查查

例如 每月租金15000元 押金2個月 租期3年

15000x12x3=540000

540000+30000=570000總費用

依照級距落在50-100萬元

製作中文證書費用3000元

如要載明径受強制執行再加1500元(通常都會加)不然幹嗎要公證

通常這個費用都會由租賃雙方共同負擔









kevenyes wrote:
大大能不能說明一下過...(恕刪)

其中一條:乙(承租)方超過2個月未付房租,即刻終止租約,乙方需立即無償遷讓房屋....

法官認為:公證只可要求租金給付,租約未到期,這條無效

另一條:乙方違約時需加計5%違約金至清償日止.....

法官認為:5%太高,判決不需加計

但乙方是一家鞋廠,需做營登,承租後大改隔局,落跑後滿地的黏膠痕跡,牆壁被鑽得千瘡百孔,員工進不了門,直接破壞門窗進入、整個房子像個戰場,滿屋子的原料下腳等等.....光清運就花了一星期,更不用說是後續恢復原貌的整修費了...

那個年輕美麗的女法官只是高高坐在上面冷冷一句:有什麼大損失嗎?

我損失可大了:精神損失、一年來申請調解、發存證信函、催繳房租....等等不算嗎?
hob5378
[大哭]
這蠻妙的。有沒有唬爛阿?

欠房租不准提前趕房客,欠錢也不用加利息。


那乾脆我也從現在開始欠租,等到房東來告,官司全部打完,我再把欠租一次還清,反正不用加利息,不欠白不欠。

大俠愛說笑 wrote:
其中一條:乙(承租)...(恕刪)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明示或默示, 契約及為成立!
你可以當庭問法官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之規定這個是甚麼!

看來就算去公證,但將來遇到恐龍法官

房東的保障還是要碰運氣.....
hob5378
[大哭]

kevenyes wrote:
看來就算去公證,但將...(恕刪)


契約內容未違反法律規定,我不相信法官會敢亂判!
哪有可能簽的契約不算數的!
不然現在房仲動不動就上法院還不是憑著契約去告!

哪個恐龍判的? 有去現場看過才做出此判決 or 光憑恐龍自己的感覺?

大俠愛說笑 wrote:
其中一條:乙(承租)...(恕刪)
售:很多AV產品

lienly2 wrote:
哪個恐龍判的? 有...(恕刪)

一個打扮入時、年輕漂亮的美眉法官....
沒看過現場...
可能是我一付腦滿腸肥的奸商樣吧?
懶得浪費時間上訴了,緊企賺錢卡實在!
所以我的房子
寧可養蚊子也不出租

kevenyes wrote:
看來就算去公證,但將來遇到恐龍法官

房東的保障還是要碰運氣.....
老實說民間公證費用又不多
看合約金額
低價一點的公證費用才1000~1500元
花小小的錢保障雙方
至於公證後 房東要不要因此而報稅 我就不得而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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