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12分
文章編號:35735685
kevenyes wrote:
大大能不能說明一下過...(恕刪)
其中一條:乙(承租)方超過2個月未付房租,即刻終止租約,乙方需立即無償遷讓房屋....
法官認為:公證只可要求租金給付,租約未到期,這條無效
另一條:乙方違約時需加計5%違約金至清償日止.....
法官認為:5%太高,判決不需加計
但乙方是一家鞋廠,需做營登,承租後大改隔局,落跑後滿地的黏膠痕跡,牆壁被鑽得千瘡百孔,員工進不了門,直接破壞門窗進入、整個房子像個戰場,滿屋子的原料下腳等等.....光清運就花了一星期,更不用說是後續恢復原貌的整修費了...
那個年輕美麗的女法官只是高高坐在上面冷冷一句:有什麼大損失嗎?
我損失可大了:精神損失、一年來申請調解、發存證信函、催繳房租....等等不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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