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協助!大樓地下室機械車位淹水但維修費要自行負擔合理嗎?


有您真好 wrote:
但是社區管委會告知要機械車位車主自行負擔維修費用
...(恕刪)


>>>

公寓大樓住戶 , 有些買平面車位 , 有些買機械車位 , 有些住戶沒有車位

基本上有買車位的人 , 會持分地下室車位的產權

所以只有車位的住戶 , 要分攤地下室的清潔管理費

其次是機械車位 , 平時需要定期保養機械

所以也是全部的機械車位去平攤定期保養的費用

斷無理由 , 讓沒有車位的住戶及平面車位的住戶去分攤

換句話說

今天因為天災導致機械車位的損害 , 如果不能證明管委會有疏失

當然是機械車位的"所有權人" , 要自行負擔修繕費用

這是合理的


贊同樓上的說法


其實
主要應該是要設法證明此次淹水是否與管委會之疏失有關

比如說公共區域的洩水管塞住
造成排水不良
這部份可由管委會負責修繕或者執行例行維護

此外例如水管問題使雨水倒灌進來
看此是否是屬於維護不善?或者是當初設計廠商設計不良或施工廠商施工不良所致?

這些問題可以委託第三公正單位做鑑定
比如說土木技師公會等..

事後要走法律程序也行
至少有一個依據


或者
先走法律程序再由法院幫你委託第三公正單位做損害賠償鑑定
如此方可由法院判決結果進行求償

不過委託費用需自付
還有非常耗費時間
可以先考量成本再做決定
法律是有錢人在玩的,
光走完這些 第三公正單位鑑定費用 / 法律訴訟費用,
耗費時間不算,
光金錢成本還不如自己花錢把大樓地下室機械車位修好,
如果還是會淹水,早點賣掉,
以後在到處渲染那邊會淹水!
chris777 wrote:
贊同樓上的說法其實主...事後要走法律程序也行
至少有一個依據

或者
先走法律程序再由法院幫你委託第三公正單位做損害賠償鑑定


不過委託費用需自付
還有非常耗費時間
可以先考量成本再做決定(恕刪)

icewalker wrote:
法律是有錢人在玩的,...(恕刪)


所以我文末就說了
先考量成本跟時間再決定

不然就是自認倒楣自己花錢消災

csung0928 wrote:
那如果水淹到一樓,是否整棟大樓的人都得幫一樓的負擔維修費用?這樣想就知道何不合理了

嗯,應該是不會幫一樓負擔費用,這很合理。

但,有些社區,用這樣的理論,頂樓因為防水沒作好,造成頂樓住戶天花板漏水, 管委會要求防水工程,頂樓住戶自行承擔.... 管委會投票來說,當然所有樓層票數比頂樓一層票數,一定是通過的,這樣可行嗎?

純討論 !!
翻一下你們公寓大廈規約的內容
下面是一般公寓大廈規約的範本,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十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一)公共基金。
(二)管理費。
二、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攤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買賣契約或分管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三、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四、管理費以足敷第十一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公共基金依每月管理費百分之二十收繳,其金額達二年之管理費用時,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停止收繳。
五、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一○%計算。
第十一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第十二條 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
前條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
□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
第十三條 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第十四條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
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第十五條 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
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一、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空間持分者,或該契約訂有使用該一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之約定者。
二、登記機關之共同使用部分已載有專屬之停車空間持分面積者。
前項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授權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由管理委員會定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第一項使用償金之議案,得不適用第三條第四款提案之限制。
我們社區的機械車位每月有收一筆"維護費"(類似平面車位的清潔費),平時的維修保養皆由此款項支出(專款專用)。之前遇到淹水時,所有機械車位的擁有人達成協議,由維護費支出,不足部分再由所有車位的人共同負擔(不管你的有沒有壞),畢竟你不知道下一次會不會輪到你的位置壞掉。
車位算公設還是私人產權?

如果是前者,當然應該由公費(管理費)來負擔.

如果是後者,那就像家中的陽台漏水,當然要由自己負擔.

不過就像前面有人說過,如果樓主可以証明有人為疏失,也許可以要求共同負擔.
我的認知是,你的車位及設備,是您的私有財產。
如果是天災造成之損害,得由您自行承擔
倘若能證明大樓的設備不良,造成您的私有財產損失,理應由該管委會負責賠償。

xyz0420 wrote:
我們社區的機械車位每...(恕刪)


這種方式比較可行

另外樓主的問題要去追究根源
到底是管委會管理疏失
大樓設計有問題
還是水管管路有問題
等到你證據備齊
加上打官司的精神
搞不好都先累死了
而且還不一定拿的到全額賠償
最好先想清楚求償成本與賠償金額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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