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約本來就沒完沒了,這棟樓的每一位大大都告訴你了不是嗎?所以法院的不點交物件才乏人問津,沒本事處理你就不要標,國宅出租的確違法,但違法要被罰的人是房東,與現住房客是沒關係的,不然你可以試著去告發看看,能不能成為以違法出租趕走房客的首例。
所以大方向應該就是搞定租客....跟前屋主沒啥關聯....如果遇到有點SENSE的租客....有上01...就難處理一點...總覺得租客不就是房東有意收回...提前告知...應該多數都會自動搬離吧印象中自己以前租屋也是這樣...房東提高金額..不續租就請你般...房東自己收回租親戚...請你搬...自己好像也很識相的閃人...這應該是一般正常況狀吧...大家所說的異況應該屬於專業海蟑螂=.=...所以我想事前的打聽應該很重要了.... 感謝大家不吝指教
民國八十八年新修正的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對適用範圍作了限制,將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換句話說,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並以搬入居住為理由,而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爬到的資料...有用嗎?
看來你是不死心的, 非得得標才會甘心.Buddha bless you.....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397348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387605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818112584032049 wrote:民國八十八年新修正的...(恕刪)
此修正案主要目的是防止虛偽租約詐害債權的行為,但民法425條立法意旨係考量承租人多屬經濟上弱勢者,為保障承租人之生活居住法益,所以在實務上買賣是否破租賃並非絕對,而屬法官裁量權,一般需視買賣契約與租賃契約成立的時點何者較需保護而定。如租賃契約成立於抵押契約之前,仍多推定沿用以往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本案如果法官認定為買賣可破租賃而排除,標的物就會點交了,你也不用上來發文了,想買的話還是趕快去跟承租人協調一下比較實在。
經過打聽跟朋友鄰居的消息...應該就是單純承租戶...下手前會在親自協調...假使下手前...跟承租人橋好...這樣是不是就沒問題...不用管原屋主吧?如果家具是原屋主的...那...如何處理?這原屋主有機會刁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