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emy0914 wrote:
1.我們自己這棟公寓的紅色區域,一樓住戶可以完全使用?
紅色區域應該是屬於法定空地沒錯,所謂的法定空地就是依建築法令依法不得建築須留設的空地,如果對容積率、建蔽率有基本概念應該不難理解,一樓住戶有沒有使用權要看那塊地的所有權人是誰,如果是共同持有那大家都可以使用。
2.對面的花盆+晒衣場,應該是可以取締的對吧?
如果是屬於私地範圍,警察是不會取締的,除非有認定過消防通道或既成道路,警察局才會取締。
承樓上大仔的小補充
看您的敘述應該是民國70幾年所開發的四~五層公寓
這年代的建照大多都是全社區一張,建蔽率衝到頂
樓高衝到頂,然後法定空地都拿來作私設道路以及防火巷
所以記得有一條......20年以上的私設通路基本上已經是既成道路了
所以您的幾個問題
一、地權還是該社區住戶共有,依法令是不得私自劃定其使用範圍。所以基本上對方佔用是違法的
二、既然是既成道路,那警察可以要求撤除這些哩哩摳摳的東西,當然,停放在這邊的車輛當然也是
不過您也知道的,這裡是台灣,另外您似乎也打算幹一樣的事情......
mpig1927 wrote:
20年以上的私設通路基本上已經是既成道路了
既成道路的法源只有大法官釋憲400號 成立的第一要件是供公眾通行之必要 私設通路通常只是供人家方便走的捷徑而已 並不是必要通行處 這個要先成立 之後才是20年時效其他亂七八糟的條件
而且要經過道路機關認定公告地主無表示異議等程序才算是既成道路(現有巷道) 不是任何一個路人或者小小的公務員就可以亂說這塊地開放走了20年就是既成道路 也不是說人家地沒圍起來給人用了20年就被充公 台灣應該還不是共產黨國家.
況且 明文規定是供"必要通行"之用 就算是既成道路 他也不可能是一個免費的停車位 那是必要通行的地方 停了一台車 人怎麼走 車怎麼開
轉PO幾個有關既成道路的解釋新聞供參考:
既成道路之構成要件,....目前實務上見解均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四○○號之見解為基準,即以「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以上述三要件為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之要件,是以私人土地是否為既成道路,應由道路主管機關以「是否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為前提來認定,而非以其地面或地下有公共設施為認定基準。
市府誤佔私地,也要賠!
台北市通化夜市旁的巷弄道路,多年前市政府鋪設了柏油,方便民眾出入,不過,卻因為丈量錯誤,佔用了私人土地。經過地主求償,雖然市府以大法官解釋中,「年代久遠」不需給付租金,不過,法院還是判決市政府敗訴,必須賠償五年租金共計五十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