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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40601872
不行,賣方跟你的義務與權利還是存在,在還沒達成協議之前,不管是履約不屐約,是不能在這時間內賣給第二人
2同上點,則如此有無對我造成詐欺行為?
如果沒有賣別人,就不會算,且賣方不賣你,不見得是因為要賣給別人
3若真走到法律訴訟以討回賠償金,而賣方若於近期緊急脫產,難道法律無任何約束力?
個人不了解
4明天過後會立即寄出存證信函,請問我該催告幾次後可以開始訴訟?需要先找調解嗎?需要申請假扣押?
一般會叫你先去找地方性調解委員會,才會上法院申告,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應該是存證信函約定時間過了之後,就可以做後續的動作,如提告要求賠償,有錯的話,請大家指正
5我可以先拿回我原付的定金(由仲介保管),而不算是契約解除嗎?(因為是付現金的)
理論上,仲介也不會不還你,且如果賣方跟仲介說,請仲介拿出買方付的訂金,仲介拿什麼出來給賣方證明仲介確實收了買方訂金
6此期間我是不是最好不要下要約其他房子?不然賣方突然簽約,我變成同時成交兩間房??
最好先不要,不然若賣方突然要履約,你有錢買兩間嗎?
然後,違約金加倍返還,指的是除了原本的斡旋金外,再拿一倍出來,總共是二倍,不是假若斡旋金是30萬,屋主要拿60萬賠,是總共60萬..
scottliu1207 wrote:
此外,還是想請教諸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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