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解贈與稅的大大嗎?我阿公留下的一筆農地被賣掉了……。

沒分割土地能算個人持有?

沒分割應該只能歸屬於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感覺他是賣了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的部分。

共同共有買賣要經所有人同意,分別共有雖可獨自買賣,但其他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才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給子女2人共有時,如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免徵贈與稅後,其中一位受贈人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只要受贈人已就出售部份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國稅局得僅就這位受贈人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而不是整筆補稅。

如果能提供該筆農地分割或經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可僅就兒子持分農地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部分追繳贈與稅。>


so700204 wrote:
大家都是在收到要課稅的通知書的時候才知道我叔叔把土地給賣掉了…...(恕刪)


如果你叔叔買賣沒先知會其他人,感覺有錯。如果是這樣,將來勢必走上法律途徑尋求解決了。
yang_han_wen wrote:土地不分割能算個人持有?感覺他是賣了共同
所以可以只分割我叔叔所賣掉的持分或是簽訂分管契約,這筆稅金就不會落到其他兄弟身上囉?那分管契約是要找我叔叔還是買方簽訂呢?話說共同持有的部分不是要所有人同意才能賣嗎?
謝謝大大~
共有意指一樣東西之所有權為數人共同享有,有別於通常所見一樣東西之所有權為單一個人享有之單獨所有。理論上,不管動產或不動產均可成立共有,但日常生活中則以不動產中之土地之共有最為常見。而其共有型態分成三種:

●分別共有 
  即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共同持有同等土地所有權,並對共有物之全部,按比例有使用收益之權利。此即如民法第八百十七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份,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為分別共有;及第八百十八條規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份,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公同共有
  意指所有權人共有,不分多少比例、持有同等土地之所有權,而其共有之權利及於共有土地之全部,而權利之行使需全體共有人之認可同意。此即如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規定,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共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及第八百二十八條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一般常見之土地公同共有型態,常發生於繼承遺產、合夥財產、祭祀公業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制之共同財產中。
●兼具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
  常見之狀況即為起先為分別共有,惟經過一段時間後,其中某共有人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該土地即變為兼具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之共有關係。

so700204 wrote:
話說共同持有的部分不是要所有人同意才能賣嗎?...(恕刪)
yang_han_wen wrote:共有意指一樣東西之所有權為數人共同享有,

謝謝大大的回答~他們應該是屬於分別共有才對(權狀是寫該土地的五分之一)
那麼現在只要把我叔叔所持有的比例那部分分割給買方就可以了對吧?!
事前的話應是如此,至於事後可能還是要問一下能否補辨?問一下專門的代書。或是網上有此相關行業的人員,希望多多補充,自己也能多增加這方面知識,感恩!

so700204 wrote:
謝謝大大的回答~他們應該是屬於分別共有
yang_han_wen wrote:事前的話應是如此,至於事後可能還是要問一

真的十分的感謝大大所提供的相關知識及建議,我會依大大的建議去問問,由衷地感謝大大;謝謝您~
依我對遺、贈稅法的見解
認為應無法依你主張僅向持有未滿5年出售人課稅

因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你阿公
阿公已過世
贈與稅視為被繼承人遺留債務
全體繼承人因繼承關係全為納稅義務人

so700204 wrote:
那麼現在只要把我叔叔所持有的比例那部分分割給買方就可以了對吧?!...(恕刪)



是沒錯...但是...是那一塊?
土地已經確實分割了嗎???
一大塊地...總有一邊靠馬路..一邊靠別人的地...

我是覺得...先行使優先承買權....
再看看有沒有人要全買下....

像我家..有塊地...我爸兄弟三人...也講好...
切成三段..誰的是那塊地...
只是還沒分割...
我爸分到的...是中間..相對好的一段...
一邊地較高...一邊地不夠方正

我一直叫我老爸去切一切...他就不要....
他就沒想到..等到那一個掛了...
他兒女想要分...不遵照口頭協議...
硬要法院裁決分割...這是可以的
到時分到那一塊...還難講嘞....


這樣確實要課稅。


假設你父親有兄弟三人,當初贈與時每個人的受贈額度不超過200萬,所以免課贈與稅,但因為這筆農地是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所以必須併入贈與稅來計算,視為遺產、而非贈與。

遺產稅的概念是,假設你祖父本人的遺產稅免稅額是1000萬,他的遺產中,有一部分是不必納入1000萬討論的,比方農地,假設農地有500萬的價值,其他動產、不動產有900萬,那就不需要課稅。

但這筆農地,必須維持農用5年,才能免予計入,如果在五年內有變更使用目的、荒廢、或者買賣的情況,則免納入贈與稅的優惠,將被取消。就算是兄弟姊妹間的互轉,也不行。所以沒有什麼優先承購的可能。只要變更、就要重新納入計稅,除非繼承人又變成被繼承人,只有繼承可以不論。

因此假設農地500萬,三人平分,每人獲得167萬價值,其中一人將其名下農地變更,則新增的遺產稅額度就是167萬,回納入遺產總額就變成1067萬,等於超出67萬的課稅額度,按照10%的稅率,就要繳6.7萬。

我個人對遺產稅的理解,你的叔叔將土地賣出,則該筆土地的公告價格,就是需要新增的申報額度,這個申報額度加上本來申報遺產稅的遺產總值,減去免稅額,就是課稅額度,其10%就是需要繳納的稅金。

你父親所獲得的贈與土地,只要繼續維持農用,就可以不用計入遺產總額。所以你先確定一個問題,在當初你祖父土地贈與的時候,有無分割土地(應該是有),如果有,要增加計入遺產總額計算的價值,就是你叔叔自己的那塊土地持份。如果當初你祖父是贈與你父親、叔叔等共有,則要增加的就是總數。

第二個問題,遺產稅是由所有繼承人所共同支付,所以假設真的多出需繳稅的額度,當然所有繼承人要共同負擔,這是法律上的觀點,但事實上,兄弟姊妹遇到這種事,當然是自己坐下來談,有兩個層面的觀點,首先,遺產應該是等值,會出現需要課遺產稅,代表其餘繼承人也獲得接近遺產免稅額的遺產,你叔叔的這筆農地本來獲得的是政府給的優惠,但如果他不願意把農地當作農地看,而想要把農地當作一般不動產看,當然其餘兄弟姊妹應該共同負擔遺產稅。第二個觀點就是兄弟姊妹當初分配財產的時候,是否有說明了解,這個農地受到的移轉限制?如果有,你叔叔後來想要賣掉,那他就應該負擔額外的稅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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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小結,第一件事情,先去搞清楚土地的狀況、以及需要負擔的新增遺產價值。盡可能地將打擊範圍縮小在最小的持份、轉移上。

第二件事就是你父親的兄弟姊妹等繼承人自己坐下來談,不談的話就按法律走,大家均分稅款。

so700204 wrote:
我阿公在前年八月的時...(恕刪)


這種事要得到正解,去請教資深代書就好啦.

網路上告訴你法規,也不見得是對的,小心被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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