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分割應該只能歸屬於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感覺他是賣了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的部分。
共同共有買賣要經所有人同意,分別共有雖可獨自買賣,但其他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才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給子女2人共有時,如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免徵贈與稅後,其中一位受贈人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只要受贈人已就出售部份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國稅局得僅就這位受贈人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而不是整筆補稅。
如果能提供該筆農地分割或經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可僅就兒子持分農地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部分追繳贈與稅。>
so700204 wrote:
大家都是在收到要課稅的通知書的時候才知道我叔叔把土地給賣掉了…...(恕刪)
如果你叔叔買賣沒先知會其他人,感覺有錯。如果是這樣,將來勢必走上法律途徑尋求解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