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羽 wrote:
不知小弟尿急時能去上嗎
個人積分:954分
文章編號:46722450
得分後衛 wrote:
一個建案罰三十萬不到...(恕刪)
其實應該比照美國 Lanham Act 中的不實廣告, 依據獲利的比例原則, 請"受害"(註1)的消費者集體求償, 最高可請求損害的3倍賠償!!
求償對象可包含建商+發照者(也就是政府啦!)
如此一來, 應該才會有嚇阻作用!!
不過, 理論歸理論, 台灣往往都是法律條文一回事, 執行成果另一回事..."立法從嚴, 執法從情"!! 這好像已經快便成立國精神了!!
(註1)前提是, 消費者"並不"知情工業住宅...
可是, 若不是"貪圖"價廉(雖然未必物美!)...怎麼會去買買買呢??
所以也是共犯結構的一員...
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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