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後沒有辦分割,所以沒有持份
其他過半數的共有人已經決定要賣
而且仲介已經找到人買,而且也簽約了
現在是通知你要不要用同樣條件買下
如果不買,賣掉的錢就會按比例給你,你不領就是提存到法院
但如果你覺得便宜,你想要買下的話
也不用給仲介2%,畢竟你跟仲介並沒有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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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並不是仲介發個存證信函給你就要賣地
是其他共有人委託仲介賣地
仲介找到買方,而且也簽約了
照理說是共有人(你的親戚)要通知你
但可能沒人想做,所以仲介代勞
要是你親戚委託代書通知的話
你的標題就變成代書以寄存証信函,直接要你把土地賣給他,還要付服務費嗎?
要是你親戚委託一個閒雜人等
標題又會變成陌生人可以寄存証信函,直接要你把土地賣給他,還要付服務費嗎?
因此就無法判斷是不是要行使優先購買權。
這個部分是可以以存證信函向對方提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七點第五項規定(五)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及通知人之姓名住址及其他事項。應列出價金分配以及償付方式。
2.就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項規定,只要有符合要件,的確對方是可以處分你的土地。而且處分人可以依照他們自己訂定的價格來代為其他共有人處分土地。
3.因為是代為處分全部土地,因此依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意思就是 代書費、仲介費...等相關費用 都要處分人代替土地共有人處理支付,當然在支付價金時候就會在扣回。
4.如此信函,你不理他,十天以後就視同你放棄優先購買權利。就算你回他你不同意他處分你的土地持分,其實也不影響他處分你土地的權利。
5.如果土地很多人持分,那表示每個人持分可能都很小,如果像法院申請土地分割的話,我想最後的結果還是會走向變價拍賣的結果,那個結果可能會讓土地賣價變得更低。
6.如果大大覺得他們賣的價錢實在太低,想要擋的話,再來信詢問好了........
那就是可以不用其他人同意或不同意 就可以處分掉了
這是法律所允許的
這個法律是以多數決的概念來處理土地 用於促進土地的利用 屬於一種公益法條
也許看起來 有點暴力 但是也是因為這樣的法條 很多因為共有人過多 或是無法聯繫的 閒置土地
而開始活絡起來
所以除非在處分過程中有嚴重瑕疵,否則上法院只是浪費金錢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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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共有人只是想要賣自己的持分,有沒有向共有人寄存證信函 都不會影響買賣,
原po的意思應該很明顯,存證信函也寫的很清楚,
是要賣出整塊土地所有共有人的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