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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通俗所稱停車位,法定用語稱為「停車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說明共分為
「法定停車空間」、
「增設停車空間」與
「獎勵停車空間」3種。
1.法定停車空間不得以專有部分登記,僅得列入共有部分(即一般所稱公共設施)登記為全體或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所以無單獨核發所有權狀。
2.獎勵、增設或自設停車空間如符合構造上、使用上的獨立性,且有編列門牌或領取所在地址證明者,得以登記為區分所有建物,此種停車空間單獨核發權狀,且可單獨出售給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以外之人。
=> 使用上的獨立性 ..
樓主你如買其他社區 法定停車空間 ..因為你說有所有權狀 那應該不是.
再來如果是 獎勵、增設或自設停車空間 ,
但你說管委會會換車門那表示跟本沒有使用上的獨立性 ..有些獎勵、增設或自設停車 是有另外車庫門
不是有豪宅是如此設計嗎?
另外不是 說買都買.這買賣有沒有問題得專家說才準,
萬一不能停 還是賣回給該社區住戶..
說真買賣房屋 真的問題很多阿, 我也是買房屋後才發現只有使用權
沒有大公, 但一問才知道 社區車位超賣太多, 真的照大公去分配
有一半車位都會消失阿 ..社區還買一些機電挪出變車位
老房屋真的是一堆問題 ..當年法規不嚴讓建商賺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