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5更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本案結束,感謝網友長期鼓勵支持。


火神麒麟 wrote:
合約或口頭承諾本是雙...(恕刪)


我個人也覺得買房前會看房。
真的,你最厲害,用臆測的就行了。
恭喜樓主獲不起訴處分~

但...總覺得好累

以後我賣房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套房(現有承租方)不給看的..也不要簽代收訂金..


lilice wrote:
恭喜樓主獲不起訴處分...(恕刪)


感謝姐姐,其實也不太累,主要取決與否在於證據,尤以刑事為慎。
看不看房之類的就臆測吧,我思故我在,真的,霧裡看花總覺矇矓之美。
蠻有趣的 留個言跟風一下
陳小春2525 wrote:
我個人也覺得買房前會...(恕刪)
所以賣家還是要赴約,不然會被告,

但賣方可以不給看屋吧!!

這是早就對房仲說好的遊戲規則,

房仲可以強迫賣方供看屋??! 這麼屌!!


筆記~出到底價後,賣方還是要赴約,但房子不帶看,也不算違約啊,要買就簽約,不買就拉倒!!



谷野兒 wrote:
房仲可以強迫賣方供看屋??! 這麼屌!!...(恕刪)


可以,賣方有配合看房的義務,反之違約。

依此判...可以扳回民事訴訟的部份嗎?
我現在買的房子當初看的時侯仲介就有說明房子有房客,沒辦法看房間,

我發現有些賣房糾粉都是仲介最後有找到願意出到底價的,但最後都只想坑屋主仲介費。

要賣屋簽約前還是要小心
若我找到的相關資訊沒錯的話(假設陳述是事實的情況下)
相關資訊quote 如後: (quote from ILF 網路法律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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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經過具結後證稱:「準備之購屋資金是2000萬元,在100年12月20號付訂金之前,看這間房子外面的環境跟網路上的照片後覺得滿意又開價在我的預算內,所以決定要買。100年12月20號支付訂金的時候仲介當面跟他講屋主要賣1360萬,因此決定要用1360萬購買,於100年12月28號才被告知要簽書面,簽買賣議價委託書時即知賣方的價錢為1360萬元」。

仲介業務於同日具結後亦證稱:「看地點附近的環境後買方就決定要買,一開始講時比1360萬還高,買方說這麼高也可以接受,但是我想買賣是幫雙方的價錢更理想最好,買方也表示說能夠降低到1360萬,他就可以買,所以我去跟賣方協調壓低賣價。」

我於100年12月20號之前與仲介簽訂的一般委託銷售合約銷售價格為開價1480萬並未設定底價。仲介在得知擁有購屋預算高達2000萬且很滿意決定不看房就用開價1480萬要買房的買方出現時竟違背任務不與她簽訂書面合約來保障委託人的利益,甚至在100年12月20號買方付20萬訂金時又未經過我的同意擅自跟她講屋主要賣1360萬,致生損害房子再也無法以開價1480萬賣出,也不可能以高於1360萬售價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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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覺得很奇怪的是...

明明就是在買方預算內可接受可成交(仲介費落袋)
(最強的是還沒看到實體屋就決定要了)(如果我沒會錯意的話)

為何仲介還要協助買方減少成交價金????

哪位仲介人士可以協助一下
幫忙分析案情 ...


rjiang wrote:
若我找到的相關資訊沒...(恕刪)


房仲的斡旋手法裡有一招叫做製造狀況。
我告了兩個,有兩個案號,一是偽證,二為背信,法院打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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