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修法擔汙名 地政士抗議自清

又有地政士在鬼扯了


實價登錄以來, 60多萬筆資料, 只有7件登錄不實被罰.

"喘息空間"?? 你麼你是被迫害很久了嗎?
esthetica wrote:
強調3號立法院三讀通過地政士法修正案後,讓地政士有喘息的空間



真的不小心錯誤的話, 有心更正的話, 你還是可以撤銷重新登錄啊!
esthetica wrote:
實價登錄的軟體,並沒有更正功能,只能撤銷再重新登錄



非要等到被逮到了, 才願意更正? 那報稅我可不可以故意報錯, 等國稅局來抓, 才說給我更正機會
esthetica wrote:
希望給我們一個公平的機會,給我們一個更正的機會
JINDERLANDOFFICE wrote:
這不是責任大小的問題,是公平正義的問題.
定個法律說律師幫殺人犯辯護,要確實有罪,殺人的不用關,關律師,如何?
你也可以說律師你可以不要接,或擔不起國家考律師幹麻??
國家最好不要考地政士,沒地政士法以前也不用考,人人都能做代書,多好!!


你懂法律嗎?
法律必須落實無罪推論的立場,就算是非常有可能的嫌疑犯也必須以無罪推論的立場來檢視。
你拿這比喻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那我也可以說,以後房地產買賣雙方有糾紛,全都關地政士罰地政士,你說好不好?

今天也不過是罰個款罷了,地政士沒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
以罰款遏阻老實說已經算很輕了。


JINDERLANDOFFICE wrote:
你以為有那張執照,就能爽賺??每年考2百多個地政士你以為都能爽賺??
你找過代書沒??能爽賺的100個有牌的你看有沒有一個?
90%以上考試合格,都沒執業,給人請或做相關.
眼紅人家爽賺,你就不要找代書,有程度的地政士也不會想賺你的錢.


那你以為律師又有多好賺?
多的是待在律師事務所等老闆給case
能爽賺的100個有牌的你看有沒有一個? ←此話原封不動的還你
90%以上考試合格,都沒執業,給人請或做相關. ←此話原封不動的還你
還有,我根本沒有眼紅人家爽賺。是公平正義的問題。 ←回敬你的公平正義




PS:能釣到地政士也算是值得了

請問一下

如果買賣雙方一起說謊騙地政士
地政士怎麼辦?
地政士要怎麼查?

假設資料有錯,真的被政府抓到了。
地政士罰錢,但是買賣雙方都不用罰錢。
這樣對嗎?

=====================================
由買賣雙方自行申報,所有問題都解決了。
為什麼不做?
=====================================
這件事情就是利用地政士當擋箭牌。

其實立委心中是希望取消實價登錄。

而且還是藍綠兩黨聯手一起演戲。這個國家真的沒救了。

gameheven wrote:
請問一下

如果買賣雙方一起說謊騙地政士
地政士怎麼辦?
地政士要怎麼查?

假設資料有錯,真的被政府抓到了。
地政士罰錢,但是買賣雙方都不用罰錢。
這樣對嗎?


誰跟你說雙方都沒事的?
有偽造文書的法律責任。


gameheven wrote:
=====================================
由買賣雙方自行申報,所有問題都解決了。
為什麼不做?
=====================================
這件事情就是利用地政士當擋箭牌。


買賣雙方都講好用假價登錄那怎麼辦?
你提的方法一點用都沒有。


gameheven wrote:
其實立委心中是希望取消實價登錄。
而且還是藍綠兩黨聯手一起演戲。這個國家真的沒救了。


這倒是真的。
狂傲浪人 wrote:
誰跟你說雙方都沒事的...(恕刪)

我想你可能誤會了

這次實價登錄修法。我也是支持舊法條的。

舊法條50分。
新法條變成0分。

當然,可以修成100分更好。

所謂100分的登錄就是買賣雙方要登錄才算數。
雙方都要簽名,而且雙方登錄價格要一樣,才可過戶。
政府只承認實價登錄金額,雙方打私約,寫上其他金額,一律不承認。

大家別忘了,沒有人規定買房一定要地政士。
有一種登錄方式叫做買家自行申報。這種漏洞更大。應該改成買賣雙方都要簽名,漏洞就堵住了。

價格故意報高,買家一定不同意。
價格故意報低,賣家一定不同意。

要作弊唯一的方法就是買人頭。

舊法條沒啥漏洞,只是地政士扛的責任比較大,地政士不爽。
新法條就是後門大開。
偽造文書和詐欺罪嫌的罪名,責任真的是不該由一樁交易中的特定某一人擔起。
究竟整筆買賣成交幾塊錢?有什麼搞不懂的?
不要再鬼扯太多了,再修個法出來讓買賣雙方和過程中所有相關人等一起簽名蓋章後公布真正的實價吧…
一堆人一起搞錯的話應該就是一堆人一起負擔所有的罪責,有什麼好推拖拉的。
重點是這應該要祭出更嚴苛的懲罰,哪有花這麼大筆錢搞不清楚金額的理由?這甚至是所有參與者都涉嫌共謀逃稅圖利自己,是很嚴重的問題!
『有多少人,藉由大眾公益性(開路)然後強迫個人為了大眾犧牲(拆張藥房)一點權益(就拆掉而已,有沒損失什麼?不然其他的公眾怎麼辦?),戕害個人權益,一點都不知道,權益受損的那方出來抗議,就有人會跳出來說話(那些個人就是要錢),論點都跟現在的差不多』。


esthetica wrote:
立法院在休會前,三讀...(恕刪)

只要有收錢做事,就應該列為同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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