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規定: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版大所遇到情況是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人不同,而土地被聲請拍賣,可能適用的只有土地法104條,但該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只有「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
綜合以上規定,房屋所有權人若不具有共有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之身分,應該沒有優先購買權,請留意。
但是如果媽媽也捲入了銀行債權當中 房子也有可能連帶拍賣....那麼就有危險了
有沒有優先購買權 法院公告的筆錄上都會有寫的 跑一跑法院..看一下比較穩
2. 非精華地段的 不點交 且 有優先購買權的土地.....不用急著標...
投資客 自住客幾乎都不會去碰的...沒利潤又麻煩
別說是一拍了 特拍搞不好都沒人碰 重新鑑價打回一拍又輪回2次特拍都有可能咧
3.土地移轉......30年的老土地 土地增值稅想來就很可觀....除非購買人還有10%優惠稅率
要不然......也是一筆額外的費用的 購買法拍 土地增值稅是買方要負擔的
4.基本上這種案件.....沒有銀行會貸款 就算是 屋主表明自己要標 可能也得找業者配合才有辦法
所以......
先確認房子本身的債權有無問題後 在等待有沒有人會標....如果房子本身債權完全沒問題
....基本上降到很誇張的價格 也不是沒可能......請耐心等待
(搞不好要1.2年....)
9 5 2 7 wrote:
這種情形 類推適用 ...(恕刪)
96台上1322:惟按本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推斷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以及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推定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乃以土地及其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為前提,而使用借貸契約既為債之關係,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則原審認定被上訴人與陳信長等三兄弟間就系爭土地有使用借貸關係,被上訴人嗣後在系爭土地上建築系爭廠房,可否類推適用上開判例及法條,逕對嗣後取得該等土地所有權之上訴人發生效力,自有再研求之餘地。倘不得類推適用,則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似無使用借貸或租賃關係存在,從而上訴人行使所有權,除別有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之情事外,其基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拆除系爭廠房及返還系爭土地,似難謂為無據。
無意抬槓,能不能類推適用425-1主張優先購買不是我們說了算,開版大仍應問清楚當初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究竟是否為同一人所有再作考量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