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俠我吃漢堡包~你不是大俠你吃香蕉 wrote:
不需要,標題直接寫:"不灌水實在價" 很快就賣掉
現在房事冷颼颼,仲介或多或少也自己都先偷吃apple,不過看來哽到的越來越多,現在你又出來攪和,單然要到處給你打預防針了!
THE666 wrote:
那依我舉的那個例子,到底算不算?
那個例子中,
他沒指名道姓說是A,但對話過程很明顯就是指A,
但他有沒說A"就是"事故車,而是說太便宜"可能"是事故車。
算不算?
666大怎麼糾結到這點上了

關於惡意中傷 誹謗 妨害名譽 公然侮辱 提告 三聯單開箱
01就是大本營啊 隨便翻也一堆

有興趣請先從閒聊版和手機版爬起,很精采唷

P.S不必指名道姓,只要"暗示"程度足以讓認識A的人想到A,就構成要件
至於什麼可能 應該 似乎...等文字遊戲,就是看法官的心證囉
michinglin wrote:
沒有真憑實據的攻訐競爭對手就是惡意中傷!
再說:車子有沒有事故,仲介未必知道;房屋有沒有事故,仲介會不知道嗎?所以這是惡意中的惡意。
是的,貼一下法條供樓主參考,如果他們太超過也可以用這來警告一下
刑法第三百十三條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流言,例如散布某公司營業欠佳,行將歇業,或某商店所售貨物多為劣等品質,其出處或根據是否完全不明,其來源是否為行為人自行捏造、個人揣測或聽自傳聞,均非所問,而如係真實之事實,即非流言;而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所謂詐術,乃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或利用他人之錯誤不知之不正行為,例如詐使廠商,使其誤信產品有瑕疵,而為登報道歉啟事之情形。
至於所謂信用,係以有關他人經濟生活之社會價值為內容,因此,不以對於他人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思之評價為限,即有關產品之品質、售後服務以及經營方針等一切履行經濟上義務之評價,均包含在內;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五八一號判決即謂「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所指之「信用」,係專指吾人在社會上之經濟性評價,包括財務支付能力及誠信之實踐與可信度而言」。
而法條中所謂「他人」不問自然人或法人均包括在內,非法人團體如屬於社會經濟生活上具有獨立性之團體,亦兼包括之。
投資一定有風險,申購前應詳閱官員財產申報書。
michinglin wrote:
二十餘年前在一個新推出大型社區買了一間預售大樓,原本準備自住,後來工作轉換加上孩子就學問題,完工後就沒去住,於是出租,轉眼已將近二十年。
最近因為房客買房,提前解除租約。想到未來不可能再回去住,若再出租,房屋也須稍做整理,老人家實在不想再為此傷神,於是準備出售。
自以為房屋狀況還不錯,沒有甚麼複雜狀況,也沒打算賣特別高價,所以打定主意,自售即可。售屋訊息貼出去,蜂擁而來的都是仲介,我們也只有不厭其煩的一一回絕。
今日中午,一對昨日已看過房的年青夫婦來電,表示要再度看看房子,我們欣然答應。看過房後,慎重其事的問我們:房子是否有任何意外事故?我們不疑有他,僅答以沒有任何事故,請放心!不久,又一對昨日看過房的夫婦要來,我們當然歡迎他們。看過之後告訴我們:他們去看其他房時,仲介特別提醒他們要注意低價房有事故問題,所以特別來求證。
這時才想起:數日前,某公司仲介來電爭取委託,不成之後,特別“提醒”我們:房屋開價較低,要當心顧客懷疑是事故屋。
至此,真相大白,原來因為我們開價低於仲介行情,加上不願意委託仲介買賣,引起某些仲介不快,於是刻意散佈不實訊息來惡意中傷!此等仲介素養,實在令人厭惡!
一個要買一個要賣
房仲沒有做用,專門卡在中間做亂
說到底這件買賣根本不關仲介的事
散佈不實訊息惡意中傷是事實
還可以扯到二手車買賣
房仲素質如何大家都看在眼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