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tenice wrote:現在變成房屋的繼承人很多這也是件無可奈何的事情,雖然已經跟每個繼承人協調金額想購買下來,可惜始終有人不願意。繼承人的人數有14個人,有意願讓某一個人買下來繼承的數量不到8個。 先把協調好的人買下來等你持分多的時候比較好處理親屬間如果真的協調不來就只有法院一條最後還是拍賣然後以持分分錢了。
祖父母過世後,如無應該就是由你父親那一輩的繼承除非你父親那一輩有人也走了,才會由孫輩繼承,這樣有14人有繼承權?--------------------------------------------------------------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2) 父母(不含繼父母)。(3) 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4)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補充說明:(1)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由配偶單獨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權者,由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繼承。(2)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即須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3)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4)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
tekken wrote:祖父母過世後,如無應...(恕刪) 分享個人經驗在下祖父母生四男四女祖父母過世後,留有一間老房由於產權難分,所以只好進行地權分割成八分(所以什麼土地稅呀,房屋稅呀....等,通通分成八分)在下父親生前,也是持1/8但是父親走後,我與家母各持1/16這下問題來了,老房子有都更,姑姑們卻不願意蓋章~很棘手吧!老房子呢?還是卡在哪邊~
引用原本小弟住的房子是阿公跟阿嬤打拼了之後連名買下的房子,現在阿公跟阿嬤去世之後,雙方都沒有辦理繼承給子孫。房子一直是我阿嬤、我、我弟一直住在那邊,現再出現一個沒有嫁人戶籍也一直沒有遷出的姑姑說要搬回來,也同時要求說樓下她要完全使用聲稱是要拿來做生意,請我們把全部的物品都移走。我父親已經過世很久了,順理成章就變成我們兄弟兩了。所以有關於店租方面只要白紙黑字例好條約,那這件事也是可行的?基本上我不希望她干擾我們的生活...這三段有幾個大問題1.阿公 阿嬤 父親 誰先去世?請參考代位繼承http://www.law110.com.tw/topic/09/a04.html(一)意義:又稱代襲或承祖繼承(民1140)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二)性質:通說及實務採固有權說(非代位權說),而任代位繼承人仍本於自己固有之權利而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三)例子:甲有乙丙丁三名子女,乙先於甲過世,還有一對子女,甲死亡時,甲之遺產則有乙之子女、丙、丁各繼承1/3,而乙之子女各得1/6。2.姑姑不能擅自分配使用區域因為不動產的持分應該要解釋為土地含房屋的任何一個地點只要你有持分 任何一個地點就有你的持分而不是西瓜分一半 一半是你的 一半是姑姑的要全體持分所有人都同意才能使用3.如有遺產問題 建議找專業人士面談 才能抓到症頭遺產稅也是要考量的也不是說原本住在裡面的人有優先使用權更不是沒有住在裡面的人就不能分遺產請多注意喔
1.若您現在是佔有人,您可以繼續佔有,其它共有人不高興,由他們找您協商.無法協商再由法院判決.所以不是您姑姑說了算.2.要根本解決.要去法院提告: 共有物 變賣分割持份所有權人都有優先承購權,可以自行參加法拍出價,就比誰出的錢多,全部歸他.其他人分錢.若持份所有權人出的錢輸外人,又不願照外人的拍賣價優先承購,就會由外人承購.所有人搬走,分錢.
dantenice wrote:我爸很早就去世了,有算過只有14個。 代位繼承的部分會比較有爭議,因為有兩種認定假設阿嬤先N年前過世,阿公在100年1月1日過世一種是不分死亡先後,都有繼承權不管你父親在何時過世,你父親是親子一定保有繼承權,你和弟弟可以代替你父親繼承阿公的財產一種是區分死亡先後,才有繼承權 (以時間點認定,不朔及既往)若你父親在100年1月1日之前過世,當時阿公仍在世,沒有遺產問題,你父親沒有繼承權=>因為你父親沒有繼承權,所以你和弟弟日後也沒有代位繼承權若你父親在100年1月1日之後過世,比阿公晚,你父親得到繼承權但來不及行使=>因為你父親已經得到繼承權,還來不及完成財產分配,所以你和弟弟才有代位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