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F-Book_Tw wrote:
想請問一下我和幾個同學合租一間房屋
由於房屋同時為出售中,約上有條約
「銷售需求,若帶買方看屋,房客不得拒絕」
當時口說如果要帶人來看會事先通知我們
並且瞧出我們有空的時間
合約既然已打上"銷售需求,若代買方看屋,房客不得拒絕"
你們是要遵守沒有錯.
但是現在房子使用權是你們的,
你們必須堅持要使用權的你們在現場才給看屋,
不然有任何物品遺失,誰要負責.
所以你們懂這合約的意思嗎?
你們不可以拒絕房仲看屋,
但是沒有註明房東,房仲可以自由出入,
更何況鑰匙要交給陌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