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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52404193
殺人熊 wrote:
當初合約應該會有加註...(恕刪)
的確.以契約來說.這是2人協議好的(稅由誰出的問題).這合約跟違反"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無關"之前崔媽媽基金會的網站內也有討論過.
基本上對政府來說.他只要收到"稅金"就好.並不管你這"稅金"是由誰繳出來的.想當然爾.房東是收取租金且"固定"的一方.房客是難追查的.所以你合約這條"有可能"具效力.但通常房客不笨.都是走了才報的.有那個房客會還在租屋時就報.然後等著漲房租或被趕走...
其實奉勸所有的房客.如果今天房東的租價已經低於市價了.就不要再利用這來節稅了.畢竟每個人都知道.這"因果循環"啦.如果你當初跟房東協議好.就不要這樣不講信用.不然請直接去租"可以"讓你報稅"的省事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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