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前輩們好:
目前小女有一困擾.請大家幫忙討論
家人3年前因為一些因素過戶一間舊公寓給我,因為我們都已經搬遷沒有住在那裏,所以就出租給人家。
出租的作業都是家人處理的,我就是掛名屋主,簽約也是家人處理。
當時出租時,家人也跟對方講好不能報租金,所以房租收的比人家便宜,後來對方去年搬走了。
昨天我竟然收到國稅局要我補稅的繳費單!因為對方102年5月報稅時,有申報101.01.01-101.12.31的租金,莫名的我就產生一筆額外收入。
我想,這筆錢我是沒辦法避掉了,因為家人當初租約上是寫我的姓名與資料。..
但是房子還存在,也不會賣,所以未來也都是會出租。
想請問有沒有辦法可以跟對方有約束力???
所得稅申請租金支出是不是要附上租賃契約<正本>,如果需要正本才能申報的話!
我們可以跟他約定退租要將租賃契約繳回才能退押金來避免嗎??
還是我們只能跟房客增加房租來預防?
因為我們之前也都是租房的,所以家人其實都希望能低價幫助,但是反而變成我們的負擔,因為如果要加上稅金,租金起碼增加15%....哀!
惡性循環~
有經驗的大大可以教我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