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面快速兌現債權皆使用非訟事件的判決力丶執行力,一種是以借據丶本票具狀
聲請支付命令(終局既判力),一種是使用本票裁定制度(強制執行力),司法事務官
以形式書面審查發出支付命令,債務人(房東)沒在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或另一種
本票裁定10天內未提抗告,就發出確認證明書可強制執行拍賣或收取命令直接金錢債權支付。
監委丶立委及金管會有注意此問題,擬討論廢止本票制度及修改民事訴訟法,以後
債權人要提出更多債權證明或雙方兩造法庭直接訴訟,法官實質審理債權債務關係,
只是會連帶影響銀行丶資產管理公司的催收成本提高。
小民建議只要針對民法一般本票限制,票據法上銀行為擔當付款人本票較無爭議,
可加速裁定,比較利於商業活動流通,否則不動產真會是資金不能流動變現的財產,
大大影響銀行對於不動產抵押放款的意願。
(104/05/20新聞)
(104/05/25新聞)
阿宅007 wrote:
那件土雞城的新聞我...(恕刪)
支付命令的效力--「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因為土雞城老闆的不理會,案子就確定,然後進入執行程序。
樓主說的情況是有可能發生的,
但更根本的起因是屋主不報正確的戶籍,
分明出租又不是住在該所,何以不報正確戶口,你懂的,
若有正確的戶口這種事不會有你的份。
非要這樣做,那只能定期回去看有無信件,若有管理員那就請管理員轉告你,或把你的信件都拿起來,定期回去拿。
不過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不同,不懂最後怎會扯在一起說?
如果發生本票裁定可以去:
1.抗告
2.確認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
3.民事訴訟-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而支付命令若生效(生效前只須異議就會失效,千萬別不理會),你只能聲請再審,再審非常難....。
其效力相對於本票裁定來說,支付命令效力更高,
一個只有形式審查的東西,居然可以跟確定判決一樣的效力,難怪有學者諷刺說這是獨步全球的荒謬立法。
另外,送達這件事,其實民事訴訟法有詳盡的規定,
其中: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你戶籍設在該租屋,房客就變你同居人了。
而管理員則屬於受僱人,所以管理員收了也是合法送達。
就算這些都沒有,還可以送去警察局,這叫寄存送達,法定期間到了一樣有送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