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屋漏水,前屋主需負責處理的程度到哪?

Faraday.H wrote:
15年透天厝屋頂有...(恕刪)


關鍵在
"對原屋主而言, 有處理就可以, 有沒有好不重要, 但對你而言, 處理好才重要"
所以你們的目標是不一樣的, 建議

1. 自己找師傅看想怎樣做最好, 評估金額
2. 跟屋主要評估的錢, 經過討價還價後, 再簽一張漏水問題日後自行負責的宣告文件給他(用"不再煩他"跟他換"錢")
3. 以後自己搞

因為漏水問題不可能一次搞定, 有些甚至只能減輕情況, 很難一勞永逸, 而原屋主一來不住這了, 二來也不想花大錢, 所以每次你請他處理, 他可以拖個一陣子後(其實是要拖過下雨的天氣), 打電話請師傅來看(你可能還要請假等師傅來), 然後報價, 他會選最便宜的方法去做, 當然不可能修好, 等下次下雨, 你又發現會漏, 再找他, 他又拖一陣子, 再打電話請另一個師傅來看(你可能又要請假等師傅來), 然後報價, 他還是會選最便宜的方法去做, 當然不可能修好, 你又要等下次下雨才會知道結果 ...... 年復一年, 這樣搞下去, 你受得了嗎? 你去告他, 一定不會贏, 因為他都有處理, 所以最終, 你還是要自己搞 ....

cobrawu wrote:
如果是當時簽約時的"現況"呢?雙方已經驗屋完成並簽下合約呢?

那要在驗屋時,漏水是可發現應發現的情況,才能算雙方認知的現況。
漏水通常交易期間很難驗出來,只有日後碰到下雨才會知道。
因為不是所有的瑕疵都可在交易時或短時間可發現,所以民法保障的是5年不是6個月。
但若買方已發現漏水,就要在6個月內主張權利,不然就失效了。
但要注意,所謂的瑕疵擔保指的是,交易當時已存在的瑕疵,不是保固
例如,雖然瑕疵保障是5年,但買方已住了一兩年,這期間也下過大雨,刮過颱風。
但買方並沒有向賣方提出漏水求償。直到兩年後才提出。
這時賣方就可以主張,該瑕疵在6個月之前應該發現,買方已過了請求權。
或是以既然一兩年沒漏水,兩年後才漏顯已不屬原本之瑕疵來拒絕賠償。
至於法官要怎麼認定,就看雙方運氣了。(台灣的法官心證之差異尤如天地之大)
sunyearhuang wrote:
那要在驗屋時,漏水是...(恕刪)

了解,看起來第三間房子可以拿來試看看,如果有成交的話
sunyearhuang wrote:
違建只是不能登記產權(移轉),不是不能買賣。
只要是合法的買賣,民法瑕疵擔保責任就是成立的。
除非買交易是,賣方聲明加建部份屬附屬固著物,同意隨買賣移轉所有權,但不在買賣標的物範圍。
既不在買賣標的物範圍,自無需負擔保責任。


感謝S大指點~

但違章本身就是瑕疵,屋主要如何有物之瑕疵擔保,且契約成立時,如買方已知這是違章(或有瑕疵),屋主不是不用負擔保之責嗎@@?

sunyearhuang wrote:
那要在驗屋時,漏水...(恕刪)


增長知識了
我自己是過來人

當漏水發現後
一定要在六個月內通知賣方
之後再五年內一定要做起訴
這是法律程序的要求

所以趕快寄存證信函給賣方吧

sunyearhuang wrote:
瑕疵擔保,民法是保...(恕刪)






實在忍不住笑

原來民法裡中古屋賣方要付5年瑕疵擔保責任啊! 比買新屋時 建商給的保固期還長 誰還敢賣屋啊?~~

johantsai wrote:
但違章本身就是瑕疵,屋主要如何有物之瑕疵擔保,且契約成立時,如買方已知這是違章(或有瑕疵),屋主不是不用負擔保之責嗎

違章不是瑕疵。民法裡講的瑕疵是指產品本身的設計或製造不良。
違章之違在於未依規章行建築之行為,或說無照建築。
無照建築,無法登記所有權,但這和物權無關。
例如,你買一支手機也沒有登記所有權,但你確實擁有所買物品的物權。
不然你試試進入一間違建拿走裡面的電視機看看,會不會被依入侵民宅,偷窃財物被起訴。
既是違章,電視機也沒登記所有權,怎會這樣?
只是因為沒有登記,有爭議時要證明該支手機是你的會比有登記所有權的的困難些。

含違章之房子買賣時,若賣方已告知(違章)增建部份,買方還是同意交易,賣方自是不負違章之責。
若增建部份也是作價買賣的一部份,那麼賣方就同樣要擔增建部份的瑕疵擔保。(除非買方交易時已知該瑕疵,同意承受)。
但,現在房子交易,大部份應很注意這些細節了。合約買賣標物就是有產權登的部份。為免所含違建日後產生爭議,
都會註明增建部份隨同買賣標的物移轉所有權。意思就是賣方日後不得主張仍擁有增建部份物權(保障買方),因違建不是買賣標的,賣方自也不必為瑕疵作擔保或負日後違建被拆除之責(保障賣方)。
dallasoriginal wrote:
原來民法裡中古屋賣方要付5年瑕疵擔保責任啊! 比買新屋時 建商給的保固期還長 誰還敢賣屋啊?

瑕疵擔保不是保固!
麻煩笑完了,再看一下12樓的說明(不必急著找眼鏡,有用標紅字)。
還搞不清楚,我就再多解釋一些些。
瑕疵是指產品本身設計或製造不良產生的外觀或功能故障。(簡單的說,瑕疵指的是交易時產品即已存在的不良)
保固是賣方提供的保固範內,不論故障原因是否為設計或製造不良,都要保修或協商折價。
知道以前有完全保固的手機嗎?就是你一拿到新手機,馬上把它用力摔壞。廠商會換一支新的給你,這就是保固的精神。
但不要過保固,想要一支新的,就把它摔壞,想要依民法瑕疵擔保要求廠負責喔(那不是交易時,產品即已存在的故障)。
不論是中古屋或建商的新屋買賣都是一樣有5年的瑕疵擔保。(民法可沒說,建商賣的新屋除外)
例如,新屋建商保固一年,但過保固但還在5年內發現漏水,只要漏水原因是屬設計或施工不良所造成。
即可依5年之瑕疵擔保要求建商負責。

另外,中古屋買賣合約,或有六個月重大瑕疵的擔保條款。即表示過六個月,買方若同意而簽約,即不能以民法5年瑕疵擔保要求賣方了。這比建商的一年保固短,這樣你有比較滿意嗎
sunyearhuang wrote:
就是怕你笑,所以有...(恕刪)




你的民法可能只適用於全新產品生產販賣者對消費者的擔保責任

動產產品2手買賣 也沒聽過需負瑕疵5年保證的(2手拍賣 賣家不就挫哩等?)

房屋中古買賣合約裡 沒有看過賣家需付5年的瑕疵擔保責任的

只需就房屋現況(氯離子檢測 輻射鋼筋檢測 違建 占用 共用 共管 凶宅 漏水於否等等 做個賣方告知 )

真正有負擔保責任的就只有6個月的防水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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