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ogy wrote:最近某綠委提案新的...(恕刪) 我的想法是就算沒提這個案中低收入本來就不容易租房。我出租房子一定考慮房客的付款能力(我自己是主動將合約中甚麼綜所稅增加轉給房客,還有物價指數波動就漲價這條刪除。原因是如果物價指數大漲,受影響最大的是房客而非我自己)另外本來就不能隨意漲價想漲價的改為短租就行了總而言之,有房產的房東最終還是最大贏家最後,慎選租客還是要點,償款能力,感覺,是可以選擇的(但不能說出口,免得被告歧視)
ugogy wrote: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在4%以上時才能漲租,那租約到期重簽就好,合約其間可沒漲租,新合約要租多少隨房東訂…,拜託委員讀讀經濟學認真點好嗎? 如果租約都要影印(掃描?+上網填報?)一份上交,那政府手上就有依據,新合約就漲不了租囉?委員們訂法規要認真到這種程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