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可行?帥過頭今天的新聞


01sence wrote:
新北市一名簡小姐指控,花780萬元在新店買了一間公寓,3月底突然門鎖遭換,還有一名男房客搶先入住,對方供稱是向房地產名人「帥過頭」黃家進租屋,一問之下才知道,原來是前屋主和帥過頭有房屋糾紛,自己似乎成了受害者。


感覺這種做法很像法拍屋的海蟑螂,利用第三者租屋的方式讓新購屋的屋主傷腦筋.

之前帥過頭在媒體自稱過去投資法拍屋時也曾遇過海蟑螂.想不到帥過頭現在也要用這類型的方式,逼迫現屋主繼續處理他與前屋主之間的糾紛.

先確認帥過頭與租客的契約,如果打兩年以上的長約,那帥過頭問題的問題會很大.

reeyulin wrote:
買賣不破租賃這一招,也是時有可聞.(恕刪)


買賣不破租賃這原則是租約要有效的前提下
如果帥過頭不是所有權人..那他單方面簽的租約沒有法律效力存在
也就沒有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因為跟本就沒有租賃的存在
看這新聞好像帥過頭有贏面耶?

借名買房遭侵門踏戶...別怪「老師」沒告訴你
#理財 #租售 #借名買房 #帥過頭 #買房 #租屋 #契約
好房網News記者陳佑婷/整理報導

買房聽「老師」說,不如白紙黑字的契約!日前一名婦人花了780萬元購買一間房,幾個月後卻被名投資客帥過頭出租給陌生男子,才發現原來前屋主與帥過頭之間有產權糾紛,大嘆倒楣。專家表示,借名買房風險高,建議做好3步驟自保;消費者買房也要看清楚謄本名字,以免花了大錢還受害。
借名買房糾紛多,連知名房產投資客也捲入其中!(資料照片/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借名買房糾紛多,連知名房產投資客也捲入其中!(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借名買房糾紛多,連掃房無數的知名投資客帥過頭也捲入其中!東森新聞報導,日前一名婦人花了780萬元在新店買了一間公寓,3月底突然門鎖遭換,被一名男子搶先入住,經詢問才知道原來是向知名房產投資客帥過頭租屋。帥過頭也向媒體表示,真正的屋主是他,當初是找前屋主韓姓女子「借名登記」買房,結果她卻侵占不還,找房仲私下賣屋,而讓買房的婦人成為倒楣的受害者。
所謂借名登記買房,是指當事人與對方約定,將自己財產以對方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及處分財產,登記名義人僅為人頭。借名登記乃「無名契約」,是民法規定有名稱的27種契約以外的契約,其性質與「委任契約」類似,不論是口頭約定或書面契約都可成立,實際所有權人可隨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
為避免糾紛,專家建議,財產所有權人可用以下3種方式自保:首先,最好雙方事先立下借名登記的契約;其次,可要求對方寫「承諾書」、「切結書」,否則就要舉證有借名登記的關係存在,像是當初購買房子的貸款文件、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繳款書、房地所有權狀、長期居住事實,或是由你出租該房產給他人並收取租金等證明。
另外,對於想買房的消費者,也要記得看清楚謄本上的「建物他項權利部」,就可以看出是否為借名登記的房子,或是在契約書加註自己不知道有房屋糾紛,為「善意的第三者」,這樣一來,就算發生糾紛,在法律上才會受到保障。

ccc42 wrote:
其實我猜想、租客是帥過頭派進去住的、故意弄髒、讓買主覺得麻煩而退屋和賣家打退屋官司。


+1

仲介呢?說好的服務在那?
帥過頭大腦很混亂也不專業....

一般借名買房操作手法就是
1.簽私人契約約定
2.在銀行借貸後,在銀行後面設定一個第二順位抵押權

有設抵押權,沒有清償證明去塗銷根本就不可能過戶!!

這個被過戶了,善意大三者根本甚麼責任都沒有! 帥過頭告他肯定告不成,反而他可以去告現在般進去的人,侵入住宅罪(刑事)。至於帥過頭跟原屋主借名的關係或者租賃關係,抱歉!搬出去後,你們自己的事自己慢慢告,不干善意第三者的事(除非有舉證買方事前知悉)。


我要是那位花780萬 我有合法權狀 找就找警察來了
很有趣的案件,坐等後續發展~!

簡小姐如果真的完全不知情,在法律行為已經成立的狀態下有可能可以拿到房屋,而帥過頭就只能跟韓女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了~
反之若簡小姐知情,那就有趣了,簡小姐跟韓女,仲介都等著吃官司,房屋應該會返還給帥過頭~

我國的借名登記訴訟好像有不少判例應該可以去翻翻看
其實~
很明顯的~房客與帥過頭是一掛人...
很可能~前屋主與房屋仲介是同一掛人...
2 組人在比拼突破法律的界線...

帥過頭想以有房屋租約,想圍堵房屋買賣...
前屋主找了"善意第三者" 突破 "借名登記"~讓房屋無法回復登記於帥過頭名下...

@@若~房屋的確是借名登記...
*現任屋主若的確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者,
縱使房屋產權的確是帥過頭的,
現今房屋也無法回復於帥過頭!
*現任屋主若是知情第三者,
房屋還可回復於帥過頭名下!

只是~帥過頭是房地產老手,使用借名登記,
1, 為何不辦理預告登記...?
2, 若在房屋出售前,已經提出訴訟,該房地於地政註記欄會註記有訴訟的...
如此~現任屋主將不是善意第三者!

『簡小姐氣得找房仲理論,才知道原來韓姓前屋主和帥過頭有官司糾紛。』
若真如此~房仲違反了誠信原則與告知義務,將要負上刑責了!
買屋的人也有點問題、如果此屋有被註記應該不能買。


CFUN wrote:
其實~
很明顯的~房...(恕刪)
xxxxx26 wrote:
出租,本來就沒義務看...(恕刪)

才怪
租房第一步就是看房契
確認是屋主或是屋主親戚
不然被詐騙都是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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