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大家的回覆

雖然房子在市區,可是有這樣的事情
價格肯定也是不會漂亮到哪邊去

經過親戚們的討論,還是先不賣好了
畢竟這裡有著許多他們那個年代的回憶

Katong wrote:
內政部於97年7月24...(恕刪)


按照這個解釋, 無良投客用人頭買進個半年, 一年後再賣給第三者, 就不算凶宅了哦.

牛奶伯 wrote:
按照這個解釋, 無...(恕刪)


是這樣解釋沒錯
除非有被報導或是鄰居在說
不過
也有鄰居想買
故意放風聲讓屋主降價拋售
不用看法條怎麼解釋
單獨鄰居只要講出閒話
買方就用這種理由跟你殺價 殺到見骨
最後看死亡證明怎麼寫,裡面會有時間、死亡原因和地點。

如果死亡時間和地點是醫院,那就不算。以後沒註記的話也不算違法。只是鄰居還是會有傳言。

我家斜對角四樓有人跳下,後來同棟三樓要賣,有仲介來探究竟。
我說:四樓跳下,跌到公有馬路。關三樓甚麼事?
仲介說:好像還是要註明吧。
我問:那如果我這間要賣,算不算凶宅?
仲介說:不算。
我說:跳下的路線離那家是1公尺,離我家是8公尺。死亡點離那家6公尺,離我家10公尺。有哪一條法規規定要多近才算凶宅?

其實我是認為這種事,法律盡可能從輕認定就好。至於輿論那就沒辦法。
只是會有傳言導致你房子不好賣
基本上我是不建議人死後就馬上賣啦...
多多少少都會有一些忌諱

這年頭會在意凶不凶宅單純因為房價太高,
買了一間有死過人(不管自然還是非自然)就是一種不吉利
如果你說房價不高的時代,多多少少都會有人願意買單

買賣房一直就只有價格上的問題

Katong wrote:
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



專有部分如果在二樓

從五樓樓頂跳樓自殺

二樓還算兇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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