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於買方開價1200要約書上已簽名
仲介就該送達買方 契約自始成立
但是屋主又開出1280的委託 要仲介去協調
很明顯屋主要多賺阿
如果是這樣 就不要讓屋主要要約書上簽名....
如果屋主簽了要約書 那就是1200去完成交易
幹嘛在接受1280的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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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對買賣雙方來講 1200雙方都有簽名
這交易本該成立 是仲介搞砸的 我看違約金或賠償金是跑不掉了
對單純買方來講
你去跟買方說賣方要1280才賣 希望加價
其實屋主早在1200的要約書簽名了
你沒送達買方 又意圖加價
很難說沒有背信罪的疑慮
全身而退應該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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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是我自己的其他想法
買賣透過仲介磋商
其中上下其手空間太多了
賣買賣雙方的資訊無法交流 只有透過仲介口頭轉述對方說怎樣怎樣
像這個案例 本來1200可以成交的案子
硬是要抬到1280 (會不會是其中是仲介說服屋主 多80萬一人一半 或其他分配比例)
我認為買方要有買方仲介 對買方負責 協助買方以低價買到房子 收取買方服務費
賣方仲介則反之
一場交易由同一個仲介來跑 不排除會挖洞讓人家跳的可能性
人性就是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