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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律師有一部份在唬你的...
不是他想拆~就拆的...
法院~通常不會如對方律師的說法分割土地的!
土法34-1, 這是在土地無法分割之下比較適用...
建地~可任意分割,也就沒多數決的問題了...!!
應先~申請土地裁判分割!
主張~你們建物內所佔的土地,分割給你們用!
通常~法院也會依照現況裁判分割的!
你們多佔用的土地~
1,的確是應依照市價買回的!
2,也應拆除多佔用的土地上的建物,
3,也可以承租方式支付租金,
4,當然也可以市價請五婆購回!
這幾種~都是可提出的方案~
若談不攏~就是給法院判....
你們建物雖無保存登記~
但~不一定就是違建!
你們建造時間若在建管前~
你們可補登記而成為合法的建物!
可持~水電等單據辦理....
請查詢一下~你們所在地的建管時間...
可問一下當地政府建管課....
若~確認您老家建物,若是在建管前興建的話~
那~持房屋水電單據等~就可辦理!
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
您老家~是民國60幾年興建~
是剛好在建管前的時間點...
建管~大約就是落在62-68年之間...
要詢問一下 該地的建管單位~就知道!
或上網查詢一下....
網路詢問,各回答者的答案~常並不一定完全正確....
建議您可詢問一下代書~專辦理土地的代書!
不要找辦理買賣過戶案件的代書...他們不熟悉這類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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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 第 79 條
.........以上略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mazda10041218 wrote:
你好,謝謝您的回答...(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