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我也遇到類似問題,有研究一下只有繼承能夠避掉之前累積的土增稅如果用生存配偶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增稅起點仍是你爸當初取得時。所以你最好的做法是將來給子女繼承(如果你母親本來就是規劃要給子女)如果你父親的財產除了土地還有現金及債權的話,將你母親的分配請求權用在這邊,減少遺產稅。
借版面請教各位先進假設原本持有的土地地目是農地,經過都市更新,變更為建地那持有者在農地變更為建地之後售出那土增稅計算起始點,是從持有農地時開始計算起嗎?或者是變更為建地之後開始計算?請各位先進幫忙解惑,謝謝